1月20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发布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解读。

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支持缴存人合理贷款需求,降低缴存人贷款成本,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25年1月20日起,恢复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其家庭原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转为受省直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受托银行办理;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的,由受托银行办理纯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同意提前部分结清的,原商贷余额部分由受托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贷还款正常,当前无逾期情况;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七)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商转公”贷款方式

“商转公”贷款方式有“先还后贷”、“以贷还贷”两种。如原商贷银行是受托银行,两种方式均支持办理,按照“存量原地转化”原则,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银行为原商贷银行。如原商贷银行不是受托银行,可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借款人自主选择受托银行并向该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先还后贷”方式

借款人持原商贷银行盖章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后,由省直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

借款人持原商贷银行盖章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省直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用于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期限,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四、“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至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申请材料详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二)贷款审批

1.“先还后贷”方式

(1)受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负责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通知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2.“以贷还贷”方式

(1)受托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负责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三)贷款发放及偿还

1.“先还后贷”方式

(1)符合放款条件的,省直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有效储蓄卡Ⅰ类账户。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以贷还贷”方式

(1)符合放款条件的,省直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用于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受托银行应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网点

“商转公”贷款须预约后办理,具体办理网点和咨询预约电话详见附件3。

六、“商转公”贷款计划安排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公告。

附件: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扫码查看下载)

2.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扫码查看下载)

3.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扫码查看下载)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5年1月20日



一、什么时间发放的商业贷款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广大缴存人可关注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二、什么情况下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届时省直分中心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

三、“商转公”贷款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两种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借款人持原商贷银行盖章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后,由省直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其本人账户。

2.“以贷还贷”方式。借款人持原商贷银行盖章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省直分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用于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

四、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扫码查看下载)

五、按“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借款人按下列流程办理:

1.至原商贷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2.通过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预约电话进行预约;

3.持申请材料,按照预约日期和时间至受托银行办理;

4.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审批;

5.审批通过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结清部分或全部原商贷,借款人接到通知后,再结清部分或全部原商贷,并配合办妥抵押设立登记手续;

6.发放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六、按“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借款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至原商贷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2.通过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网点预约电话进行预约;

3.持申请材料,按照预约日期和时间至受托银行办理;

4.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审批;

5.审批通过的,借款人配合办妥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6.发放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7.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部分或全部原商贷,并配合办妥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七、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要经过原商贷银行同意?

答:需要。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办理。

八、我在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有一笔商贷剩余120万元未还,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现为70万元,剩下的50万元需要自筹资金结清还是需要重新办理一笔50万元的商业贷款?

答:不需要自筹资金结清,受托银行将原商贷剩余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九、我在工商银行有一笔商业贷款尚有120万元未还,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现为7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可以重新向省直分中心其他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吗?

答:不可以。受托银行将原商贷剩余部分作为本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不再重新发放。

十、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是否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

十一、我从开发商手上买的新建商品房,至今还没有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商转公”贷款住房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

十二、我在庐阳区有三套住房,且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借款人家庭在所购房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内无三套(含)以上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方可办理“商转公”贷款。

十三、我在庐阳区仅有一套住房,但家庭名下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借款人家庭名下须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家庭名下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可办理。

十四、办理“商转公”贷款对住房产权和抵押情况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在房屋分割、产权比例等方面无争议纠纷,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十五、我商贷当前为逾期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

十六、个人信用不良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省直分中心及其受托银行规定。

十七、当前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有哪些?如果原商贷银行不是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当前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一共有17家,即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如果不是省直分中心受托银行,申请人可以自筹资金按照“先还后贷”的方式办理“商转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八、我目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不可以。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支持办理。

十九、如果我办理了“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金额,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月)扣除3个月的期限,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二十、我当前的贷款剩余本金为70万元,月还款额5000元,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原商贷实际贷款剩余本金为69万元,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还是69万元?

答:因受理贷款时无法获取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原商贷剩余本金,在申请贷款时按照实际贷款额不超过当前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月还款额后的金额计算最高可贷额度,即70万元-5000元/月×2=69万元,故最高贷款额度为69万元。

二十一、“商转公”贷款是否计入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答:计入次数。如果您当前商业贷款余额偏少,应综合考虑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及利率对您的影响,以免影响您后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二、我用住房抵押办理了经营性贷款,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不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二十三、本人和配偶均为商业银行的借款人,不动产权证书上为共同共有,本人没有缴存公积金,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可以。本人和配偶均为商业银行的借款人,且不动产权证书上配偶所占产权比例不少于50%,在本人没有缴存公积金的情况下,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配偶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十四、本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需要终止本人及配偶已办理的商贷按月约定提取业务?

答:需要终止。商贷按月约定提取业务是根据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上月实际还款金额,核定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商转公”贷款办理后,会导致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上月实际还款金额数据不准确。为准确核定职工还贷提取金额,申请“商转公”贷款,需要同时终止本人及配偶已办理的商贷按月约定提取业务。“商转公”贷款放款次月,如需继续办理商贷按月约定提取业务,可至省直分中心重新申请办理。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支持缴存人合理贷款需求,降低缴存人贷款成本,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自2025年1月20日起,恢复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对象及条件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其家庭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转为受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受托银行办理;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的,由受托银行办理纯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同意提前部分结清的,原商贷余额部分由受托银行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个人信用良好,原商贷还款正常,征信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七)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商转公”贷款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

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手续后,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

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用于全部或部分结清原商贷。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 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四、“商转公”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至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申请材料详见《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二)贷款审批

1.“先还后贷”方式

(1)受托银行根据《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负责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公积金中心及其贷款委托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通知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2.“以贷还贷”方式

(1)受托银行根据《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确认的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指定还款账户等,面谈、面签相关合同文本。

(2)公积金中心及其贷款委托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贷款发放及偿还

1.“先还后贷”方式

(1)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有效储蓄卡Ⅰ类账户。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以贷还贷”方式

(1)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受托银行应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结清并办妥抵押登记。

(2)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商转公”贷款计划安排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并通过官网对外进行公告。

本市行政区域内四县一市管理部以房屋产权登记所在地,按属地原则统一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

1.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2.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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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恢复“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什么时间发放的商业贷款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答:我市“商转公”贷款按纯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广大缴存人可关注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之后按季度公布“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情况。

二、什么情况下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届时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三、“商转公”贷款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答:有两种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再自行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手续后,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其本人账户。

2.“以贷还贷”方式。借款人向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专户,用于部分或全部结清原商贷。

四、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

1.《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原商贷银行出具);

2.《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3.夫妻双方身份证;

4.婚姻证明文书;

5.夫妻双方户口本;

6.借款人还款储蓄卡;

7.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8.不动产权证书;

9.个人收入证明;

10.多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仅符合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须提供)。

五、按“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借款人按下列流程办理:

1.至原商贷银行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2.通过“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的“网上预约”栏,预约“商转公”业务具体银行受理点;

3.携申请材料至“网上预约”的银行受理点办理;

4.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审批;

5.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人结清部分或全部原商贷,借款人接到通知后,再结清部分或全部原商贷,并配合办妥抵押;

6.发放贷款。

六、按“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借款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至原商贷银行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2.通过“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的“网上预约”栏,预约“商转公”业务具体银行受理点;

3.携申请材料至“网上预约”的银行受理点办理;

4.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审批;

5.通过审批的,借款人配合贷款承办机构办理抵押;

6.发放贷款;

7.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结清部分或全部原商贷,并配合办妥抵押。

七、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要经过原商贷银行同意?

答:需要。借款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申请,原商贷银行同意并出具《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后,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办理。

八、我在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有一笔商贷剩余120万元未还,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现为70万元,剩下的50万元需要自筹资金结清还是需要重新办理一笔50万元的商业贷款?

答:不需要自筹资金结清,受托银行将原商贷剩余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九、我在工商银行有一笔商业贷款尚有120万元未还,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现为70万元,剩下的50万元可以重新向公积金中心其他受托银行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吗?

答:不可以。受托银行将原商贷剩余部分作为本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不再重新发放。

十、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是否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

十一、我从开发商手上买的新建商品房,至今还没有拿到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商转公”贷款住房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

十二、我在庐阳区有三套住房,且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借款人家庭在所购房屋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内无三套(含)以上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十三、我在庐阳区仅有一套住房,但家庭名下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借款人家庭名下须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家庭名下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可办理。

十四、办理“商转公”贷款对住房产权和抵押情况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在房屋分割、产权比例等方面无争议纠纷,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住房抵押权人须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十五、我商贷当前为逾期状态,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

十六、个人信用不良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十七、当前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有哪些?如果不是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当前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受托银行一共有19家,分别是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邮储银行、徽行、合肥科农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和杭州银行。如果不是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申请人可以自筹资金按照“先还后贷”的方式办理“商转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八、我目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不可以。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的(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可以申请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支持办理。

十九、如果我办理了“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是怎么约定的?

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 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年限,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二十、我当前的贷款剩余本金为70万元,月还款额5000元,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时原商贷实际贷款剩余本金为69万元,那按照“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的要求,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还是69万元?

答:因受理贷款时无法获取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原商贷剩余本金,在申请贷款时按照实际贷款额不超过当前原商贷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额后的金额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故为69万元。

二十一、“商转公”贷款是否计入借款人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答:计入次数。如果您当前商业贷款余额偏少,应综合考虑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及利率对您的影响,以免影响您后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二、我用住房抵押办理了经营性贷款,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不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

二十三、房屋属于本人和配偶双方共同共有,均为商业银行的借款人,本人没有缴存公积金,配偶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吗?

答:可以按配偶名义申请。

内容来源:安徽省省直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合肥市住房公积金

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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