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赔礼道歉作为侵犯隐私权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正确履行,应综合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承认错误和悔悟、态度上是否积极寻求权利人的原谅和理解等因素进行考量。


侵权人是否应重新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如何酌定。

管某(女)、谭某曾是同一学校的老师。某日早上,谭某看到管某房屋钥匙,便将该钥匙拿走,并擅自到管某住房内安装微型摄像头。当日下午,管某回到住处不久就发现该摄像头并报警。公安机关对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谭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他人隐私,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事后,管某向学校辞职回原籍。因谭某的上述行为对管某心理上造成一定影响并为此就医,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谭某应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谭某确认其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同意对管某进行道歉并亲笔书写致歉信,但认为其违法行为较轻且没有对管某造成实质损害,不同意赔偿管某主张的所有损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谭某在管某房内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暗藏摄像头,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偷窥他人隐私,虽手写了道歉信,但信中及一、二审答辩时均否认其偷窥隐私的意图,自称是为了测试摄像头,明显缺乏诚恳悔过的态度,且不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不应视为已完成赔礼道歉,应当重新赔礼道歉。管某客观上因此事而离职,也造成长时间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故管某二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后,谭某除支付了赔偿金,还重新书写道歉信承认错误,管某表示接受,至此案结事了。


随着摄影器材技术的发展,微型摄像头的隐秘性越来越高,因偷窥行为引发的隐私权纠纷也有所增加。赔礼道歉作为此类纠纷其中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行使才属于正确履行,司法实践中的把握标准并不统一。本案通过对赔礼道歉的内容如何界定合理性进行充分分析,认定狡辩式的道歉是一种无悔过的表现,不应予以纵容。本案对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在履行内容上的理解和界定,对侵权人履行责任的认定和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个人隐私保护的救济困境:

赔礼道歉内容的理解与考量

赔礼道歉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是行为人的道德补救和自我界定。赔礼道歉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功能,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救济,同时对侵权人具有惩罚和教化功能。

我国法律虽明文规定了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比较概括、抽象,在审判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尺度也并不统一,故如何确定赔礼道歉这一民事责任的内容边界,对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赔礼道歉实质源于人的内心良知,因此,正确的赔礼道歉,行为人首先应当是从内心进行悔悟,向对方承认自己的主观过错;其次是通过语言或文字方式明确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歉意,以寻求对方的原谅和理解。基于此,对于赔礼道歉的审查,其内容至少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剖析行为意图,悔悟过错;二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当侵权人以狡辩态度掩饰其内心意图,法官可情理法并用,真正唤醒侵权人的良知和内疚感,在满足以上要素的前提下自发自愿地赔礼道歉。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处罚力度,形成震慑力。

本案中,被告偷窥他人隐私的意图明显,其违法行为有明显的恶性,虽手写了道歉信,但仍坚持否认其偷窥隐私的意图,明显缺乏诚恳悔过态度,不但不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和宽恕,更是对受害人叠加了伤害,故不应视为已经履行了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重新向受害人书面赔礼道歉,且内容必须先经法院审查。

此外,在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酌定不应仅从单一角度考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后果均应纳入考量范围,以实现对受害者经济上的合理保护。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余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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