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范辰律师发微博称,“本周,边续敏、曹为民等涉黑案在河南省巩义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巩义检察院、巩义法院隐匿案卷,不给律师查阅,遂进行交涉。经与审判长方勇确认,本案案卷共计95册,律师只拿到72册。为什么要向律师隐匿案卷,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我们要求立即休庭复制案卷”。
范辰还称,前天,吕同波律师、臧泽斌律师等配合法院工作人员核对、整理和扫描案卷,加班加点到晚上23点。昨天,辩护律师团队一直在整理案卷,将图片版变成PDF版,一直忙到晚上还没有整理完,更没有来得及查阅。但是,昨晚18点53分,法官助理景亚党却微信通知律师,“定于下周一上午九点继续开庭,请各位辩护人提前安排行程准时到庭。”
范辰律师表示,周末两天有限时间,这么多案卷是不可能阅读完毕的。我们认为,下周不具备开庭条件,不同意下周开庭,必须给律师充分的准备时间。巩义法院对我们的要求,置若罔闻。
巩义法院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此匆忙开庭,不给律师准备时间,巩义法院意欲何为?难道开庭只为走过场?法官同志,你办的不只是案件,还是被告人的人生。
另外,藏泽斌律师刚刚接受家属委托,也需要准备时间。
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1、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的是,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和辩护人拒绝辩护的情况。依照此规定,应给予辩护人至少十五天的准备时间,以便做好阅卷、收集证据等工作。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
3、最高法《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法发〔2015〕16号)第三条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