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妇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以微信专辑形式陆续发布13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倡导全社会共同形成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
宋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赵某(女)遭遇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认知和语言能力发生障碍,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宋某系某家政公司派遣到该医院的护工,受赵某子女雇佣负责陪护。宋某采取持橡胶手套抽打被害人脸部、用鞋底抽打其腹部、捆绑等方式虐待赵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经检察机关起诉,宋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禁止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认真审查监控录像等关键性证据,认定宋某严重违背护工职业准则,虐待失能老年妇女,情节严重,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建议法院对其从严处理,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家属多次沟通,了解到赵某需要终身看护,家庭面临经济困境,在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损失的同时,主动移送司法救助线索,通过“京津冀”协同履职,开展异地司法救助,与河北检察机关协作发放司法救助金3.5万元,与当地妇联协作为被害人申请残疾证、落实低保政策等。针对涉案医院及家政公司护工没有资质、护工质量评价存在疏漏等问题,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有效整改。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相关报道被多家媒体采用,凝聚了保障残障妇女权益社会共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护理人员虐待失能老人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依法诉请法院判处宋某刑罚,有效震慑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检察温度疗愈被害人心理创伤。主动延伸职能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家政公司、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承担责任,强化护工选用审核与安全监管,助力护理行业安全风险源头治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本期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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