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指引具体司法案件办理过程中明晰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法律边界,以更好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新版司法解释,对准确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行为给出了细化指引,解释明确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应认定为暴力袭击。而与之相应的2020年1月的“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在袭警罪尚未写入刑法前,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的几乎同款行为描述,尚无相关的伤情标准限制。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暴力袭击行为的细节化认定,是否明示引入伤情鉴定标准,可能同样代表着一种司法态度。因为在此之前,袭警罪写入刑法的公共讨论过程中,对实施袭警“未造成民警轻伤以上后果”行为是否直接认定袭警罪曾有过不少争议,而“两高”此番解释对此给出了回应。
此番“两高”司法解释针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对其入罪设置了轻微伤的标准;对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也有了“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制性表述,将相当一部分日常警务普通冲突行为的入罪门槛相应做了提高。
与此同时,解释明确与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两厢结合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处理日常警务纠纷案件中的具体尺度、判断标准,“两高”解释所持态度值得深思。对于哪些不是袭警行为予以专业的标准做区分,才能更好地保障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司法的指引颇为明确。
在较为清晰界分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具体认定尺度之外,解释还明确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对辅警的袭击行为不构成袭警罪,而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解释同时明确,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案件办理尤其需要司法机关从证据事实出发,秉持专业审慎态度,对案件性质做清晰界分。
事实上,无论是《警察法》,还是《刑法》的袭警罪,对于警务人员的依法严格规范执法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此番解释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界定,也亮明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表述,公安部更反复重申严禁动用警力介入非警务行为。实践层面,严管才能厚爱,对警务规范化执法的严格约束,以及在司法实践中清晰界分日常警务冲突的不同情况,也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