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多必败,事多必亡”。易某庄企图恶改劳务关系索取大额赔偿的行为以失败告终。


  一、多次庭上交锋

  易某庄从2023年愚人节开始委托了在珠三角执业的同乡律师,率先发起恶人先告状后,历经二年,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当初信心满满的不切实际的诉讼主张最终还是被司法机关依法驳回,易某庄终归一场空。

  二、不争的劳务关系事实真能通过后天强词夺理改变成劳动关系

  本案结合司法实践:先后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中的裁判者的主流观点印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通过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是否系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等因素来确定。但是,其关键点还在于:劳方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其与用人单位资方之间的用工并非连续稳定,而是根据劳方的意愿和资方的临时需求进行。工资支付并无固定周期和标准,而是按小时计酬,多劳多得,缺乏劳动关系中工资的稳定性特征,双方并未形成人身隶属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判定。

  三、未雨绸缪,用人单位应主动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加强管理

  在生产运营中,难免会碰到像本文中的主角劳方,爱在琐碎小事上扯皮,为了一丁点事情也会斤斤计较,或者互相推诿,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更可恶的是,他们可能为了一件小事到处去维权,披着合法的外衣上下乱跳,不择手段,借用投诉手段、司法手段弄得单位鸡犬不宁、人心不稳,从而影响生产。

  1、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实际、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让员工安心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

  3、养成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工作习惯防患于未然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养成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的工作习惯,以防不时之需,谁是谁非在证据面前裁判者自有判断。

  4、规范加强人事流程管理

  员工在入职和解除程序中,要有规范齐全的配套管理表格作支撑,保留书面记录。如离职的人员一定要注明离职原因;对劳动者因违反规章制度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将书面处罚决定与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保留回执。

  5、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应急预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配备专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通过对员工行为、工作态度、绩效表现等方面的观察,及时发现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隐患。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形成拉锯战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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