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规定:
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在我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在我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无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本通知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5年XX月XX日
《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关于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本市缴存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在本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编辑 | 程婷
来源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