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铺后委托经营,但受托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了!本案系原告陈某、蒋某与被告靖江市H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靖江市T公司公开预售其开发的某国际城商铺,并采用统一运营管理的方式进行销售。同年,原告与T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T公司购买靖江市某国际城预售房,用途为商业用房等内容。之后,原告向T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2014年,T公司安排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签订《某国际城购物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给被告实施统一的经营管理。《某国际城购物中心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对委托期限、租金收益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租金收益支付时间、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取得了案涉商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案涉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将案涉商铺委托给被告实施经营管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如实披露该商铺的经营情况及税费票据,但被告从开业至今未尽到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上诉法院。

律所石磊律师分析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本案中,委托人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商铺托管给被告管理,被告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所以被告应如实向委托人公布处理情况及相关票据,否则被告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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