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包头市中院组织开展了全市法院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固阳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例《李某诉王甲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荣获二等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获奖干警

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张海

案情简介

李某诉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甲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其名下房屋以150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儿子王某乙。此行为客观上导致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有效执行,亦使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李某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甲与王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甲的债权债务由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对于该债务王某甲负有偿还义务。本案中,王某甲与王某乙系父子关系,王某甲将案涉房屋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王某乙,减损了王某甲作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并致使李某的债权有不能清偿的风险。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甲、王某乙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成交价款、转让时间、是否减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方面,认定王某甲、王某乙就案涉房屋的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的逃债行为,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对于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成交价款、转让时间、是否减损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恶意串通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该类案件应当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来认定该行为是否为恶意串通行为,其判断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观念。



供稿:民事审判庭 张海

签发:刘红强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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