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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老纪因资金周转向小张借款20万元,小张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老纪交付借款10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10万元。同日,老纪出具借条及收到条。后老纪陆续向小张还款6万元。
2023年,老纪因意外死亡。老纪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父亲、母亲、儿子小纪。另查明老纪遗产情况:老纪单独所有的住宅一处。老纪父亲、母亲、儿子小纪均出具放弃对被继承人老纪遗产继承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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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小张与老纪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小张依约向老纪出借款项20万元,借款到期后,老纪已向小张偿还6万元,老纪负有偿还小张剩余借款本金14万元的义务。因老纪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老纪父亲、母亲及儿子小纪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老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继承人推选了遗产管理人,虽然老纪父亲、母亲及儿子小纪均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放弃对老纪遗产的继承,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老纪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故法院认定老纪父亲、母亲及儿子小纪仍系老纪的实际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老纪父亲、母亲及儿子小纪作为老纪的实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老纪债务的职责,故老纪父亲、母亲及儿子小纪负有在管理的老纪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其生前未偿还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放弃继承的,原则上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现实生活中,由于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只能法定继承,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债务,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不符合“欠债还钱”、诚实信用、真诚善良的公序良俗,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法定继承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时,因不存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因而不应引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此时法院可认定法定继承人仍系实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负有在管理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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