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
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消息
仙游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推动移风易俗,提升文明城市品质,建设美丽仙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仙政文〔2019〕105号)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鲤城街道办事处,鲤南镇,龙华镇,大济镇,榜头镇,赖店镇所属辖区全境;度尾镇度峰社区,枫亭镇霞街社区、滨海新城小区,郊尾镇郊尾社区,盖尾镇南宝峰社区,菜溪乡菜溪岩风景区,钟山镇九鲤湖风景区,海峡艺雕旅游城,仙游经济开发区,瑞峰工业园区。
二、禁燃区域内部分时间段允许燃放区域。榜头镇除莲墘社区、上墘社区、溪东社区、坝下社区、溪尾社区、望厝社区、泉山社区、龙腾社区、灵山社区、赤荷社区、东桥社区、紫洋社区、紫泽社区、上昆社区、下昆社区、下明社区以外其他区域;龙华镇除灯塔社区、龙西林村、建华村以外其他区域;大济镇除大济社区、垅溪村、尾坂村、山岑村、蒲山村、蒲峰村、西南村、坑北村以外其他区域;赖店镇除土山村、赖店村、岐山村以外其他区域在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 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 在禁燃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联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视情形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或拒绝、阻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附件:仙游县禁燃区域图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禁火令
荔政综〔2025〕1号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习俗等野外活动用火点多、面广,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范围和时间
全区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边缘100米左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重点期为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2月17日。
二、禁火行为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烧杂、烧火积肥、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杆;
3.禁止吸烟、野炊、烤火和放孔明灯;
4.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使用电设备触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烟火驱蜂驱兽;
6.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相关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外,按《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荔城区人民政府提醒全区人民共同遵守,相互督促,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城厢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点击上方图片查看禁燃区域图)
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区域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管理的通告》(莆政〔2018〕65号)文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凤凰山街道办事处,龙桥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华林工业园区及华亭镇的霞皋村、山牌村、西沙村,太湖工业园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燃放的地点。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零售)、燃放和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禁燃区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提供储存烟花爆竹场所。
在禁燃区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越许可经营范围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劝阻者、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应急管理12350,市场监管12315,生态环保12369,城市管理12345。
来源: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城厢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