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雄警方
镇雄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厉查处打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危害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严禁利用微信、抖音、快手、QQ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沿街兜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并远离易燃、可燃物和建筑物,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六、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镇雄县公安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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