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住建局案件移送,称某建设公司在歌山镇某地的厂房建设中,作为施工单位涉嫌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经执法人员查实,该建设公司在实施厂房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深基坑专家论证就盲目施工,导致深基坑未支护,部分局部坍塌致钢构立柱悬空,存在基坑坍塌的重大安全隐患。调查中,施工单位表示,考虑到基坑四周没有明确的挤压,也没有可能导致土质疏松的情况,便心存侥幸没有组织专家认证。执法人员当即发放责令停工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目前该建设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案情分析

该建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等行为。参照相关裁量基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000元的行政处罚。项目负责人潘某、危大方案实施人吴某,作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被处以罚款。

法条链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来源: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杨慧萍

二审:陈云

终审:陈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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