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东平/文
福州滨海新城CBD核心区输配环项目,是福州“3820”工程重点项目之一,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发展中心代表政府成为该项目的业主单位。
然而,按政府设计要求,对该项目地下空间渣土工程进行施工的福建宏征公司负责人陈勇,竟然被指涉嫌非法采矿罪,理由是陈勇按回填方的要求将渣土中的海砂筛选出来卖给他们。目前,该案已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将采挖出来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论是自用还是出售,均无须取得采矿权。取得采矿权,是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宏征公司施工的项目根本就不需要取得采矿权,那么也就意味着该项目不需要、也没必要申办采矿许可证。按政府设计要求对不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施工,何来的非法采矿罪?福州长乐唱的究竟是哪一出戏?
按政府设计施工被控非法采矿
2020年12月,业主福州市长乐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发包人福州盛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就福州滨海新城CBD核心区输配环区域工程地下空间项目工程施工等事项达成协议,确定该项目由中建八局承包施工,工期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此后,中建八局与福建宏征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上述项目渣土工程第3标段分包给宏征公司进行施工。
为解决渣土消纳问题,宏征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与福建珊瑚食品公司签订《长乐区文岭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中心项目海造陆回填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宏征公司将上述项目采挖出来的多余渣土运输至文岭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进行回填消纳。
合同约定,回填工程包括渣土的运输、填筑、摊平、压实、平整及相关必要的临时排水,应满足防洪排涝、环保等要求。珊瑚公司以每立方25元的价格,向宏征公司支付回填成本费用。但因当时珊瑚公司尚未取得渣土调配批文,宏征公司迟迟没有启动回填工程。
直至2021年12月23日,福州新区管委会召开第172次例会并形成[2021]58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同意将CBD输配环项目约110万立方建筑渣土调配至文岭农产品加工与冷链物流项目,珊瑚公司就此取得渣土调配许可后,宏征公司才开始履行其与珊瑚公司签订的《回填施工合同》。
在回填过程中,由于宏征公司拉过去的渣土含有大量的淤泥、泥浆、树根、装修垃圾等物质,因此珊瑚公司要求宏征公司将渣土进行筛选后,再将筛选出来的砂土运输过去进行回填。为此,宏征公司还专门购置了筛斗机,对渣土进行筛选。
与此同时,宏征公司还将渣土运输至华达公司指定的、已取得政府许可的消纳场地。但因华达公司只接收砂,所以宏征公司应华达公司的要求,也不得不投入人力物力用筛斗机对渣土进行筛选,然后再将经筛选、清理杂质后的砂运输至华达公司的消纳场,华达公司按每车380元的价格(每车28立方),向宏征公司支付筛选和运输等成本费用。
期间,宏征公司还将筛选出来的砂卖给宏志针织厂。当然,该宏志针织厂同样是取得政府许可的消纳场地。
本来,上述渣土工程施工十分顺利,但随着长乐区公安局的介入,施工方变得心惊肉跳起来。
2022年3月,长乐公安对CBD输配环项目地下空间工程渣土施工方售卖渣土的行为进行调查。经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鉴定,上述渣土当中含有的沙子,为非金属矿产中的天然石英砂,属海积成因天然海砂,符合Ⅱ类建设用砂标准。为此,长乐公安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为由,对宏征公司负责人陈勇进行刑事立案。
2022年12月16日,陈勇被长乐公安监视居住,2023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4年6月13日,长乐公安将陈勇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移送长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长乐检察至今尚未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无须办理采矿证的“非法采矿罪”
按政府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竟然被控非法采矿罪。那么,陈勇的行为真的能构成非法采矿罪吗?
《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两个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不违反矿产资源法,也无需取得采矿许可证,则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布了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即新《矿产资源法》,该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矿产资源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统称矿业权。”
第33条规定:“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根据新《矿产资源法》规定,取得采矿权,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对于不需要取得采矿权的行为,则无须办理采矿证可证。
建设工程中的附随采挖,是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采矿。政府批准某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也就意味着政府批准、允许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采挖。施工单位采挖后,将其中可作为建筑材料的砂、石料不管是自用还是出售,都不属于采矿行为。
由于之前自然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许多施工单位的附随采挖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为此,新《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在第2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由于该法条没有再像自然资源部之前的规章那样区分自用、出售。因此,在新《矿产资源法》项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将采挖出来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论是自用还是出售,均不用取得采矿权,进而也就不用申办采矿许可证!
新《矿产资源法》发布后,自然资源部在2024年12月19日就立即发布了《关于做好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新《矿产资源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扎实做好新《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因此,虽然新《矿产资源法》在2025年7月1日才施行,但司法机关在侦办、审查未审结的案件中,对新《矿产资源法》新增的,明确赋予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附随采挖行为无需取得采矿权的规定,应予参照执行。
本案中,CBD输配环项目及地下空间项目是政府合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宏征公司是其中地下空间土方工程的合法施工单位,宏征公司确系工程施工需要才对项目的地下空间进行采挖,所有的采挖行为均在政府批准的作业区域内和施工期内实施。其采挖后分离出的沙子属于Ⅱ类建设用砂,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
据此,司法机关应参照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将陈勇控制的宏征公司在本案中采挖及将采挖出的渣土中筛选、分离出的普通建筑用砂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不作为非法采矿犯罪处理。
此外,根据现行规章,施工单位在合法建设工程中附随采挖并出售砂石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采矿。
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公安部等十四个部委,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即,允许施工单位将多余的砂石对外销售,而且无论是自用还是对外销售,均没有要求施工单位申办采矿许可证。
其次,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由于上述文件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废止。因此,国土资函〔1999〕404号文件中关于“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在2023年4月10日后就不能再适用。在2023年4月10日后,施工单位对外销售采挖的砂石,就无需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虽然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私自出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但对私自出售砂石料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且由于该文件废止了之前出售采挖的砂石需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在2023年4月10日之后,施工单位将采挖的砂石对外出售的行为,就属于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再次,除非政府部门事先对建设项目范围内进行过矿产勘查,并告知施工单位地下有“矿”。否则,施工单位在施工采挖前是无从知晓建设项目的地下能够采挖出所谓的“矿”,也就不存在施工采挖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可能。
由此可见,2023年4月10日被废止的国土资函〔1999〕404号文件关于“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只能理解为施工单位经过采挖,发现有“矿”后才有申请“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的可能性。
那么问题来了,施工单位究竟是应当在销售前“补办”、销售中“补办”,还是在销售后“补办”?关于这个关键问题,该文件并未明确。既然文件未明确,施工单位就有权在销售后的任何时间段“补办”采矿登记手续,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发现施工单位没有“补办”时,至多也只能要求施工单位尽快“补办”,而不是将施工单位尚未“补办”采矿登记的采挖、出售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业主方向施工单位提供的、由中化明达(福建)地质堪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作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也没有提及地下空间项目当中应废弃的渣土含有“矿”,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以及自然资源部门更未告知宏征公司应当为渣土项目申办采矿许可证。宏征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负责人陈勇怎么就莫名其妙地涉嫌非法采矿罪了?
综上,参照新《矿产资源法》第29条规定,宏征公司和陈勇在本案中的采挖、出售砂石的行为,无需取得采矿权,进而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更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根据新《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章规定,宏征公司负责人陈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已一目了然。但据悉,当陈勇委托的辩护人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长乐区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时,该检察官却拒绝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点令人十分遗憾。
作为福州“3820”工程重点项目之一的CBD核心区输配环项目,按计划本该于2023年12月31日竣工。但据媒体报道,该项目地下结构工程预计于2025年春节前后才全面封顶,比原计划延迟了一年多时间,这其中是不是存在“被非法采矿”因素的影响?
为此,望请相关部门和领导能够对这起根本构不成非法采矿罪的“非法采矿案”加以重视,并指导经办检察官认真学习领悟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本意,切莫让莫须有的“非法采矿”拖了“3820”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的后腿。(来源:前沿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