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新闻报记者 陈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东莞上东国际花园小区业主聂女士诉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物业纠纷入库案例,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拒绝配合业主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终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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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业主聂女士取得上东国际花园小区地下人防某车位的使用权。2019年7月,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与上东国际花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为上东国际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20年9月,业主聂女士因需在其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拒绝出具。业主聂女士一纸诉状将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告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证明,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在居民住宅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必须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充分考虑合法、安全、规范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业主聂女士在住宅区地下车库申请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涉及小区配电箱的使用负荷、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以及是否影响其他业主相关权益和公共安全等问题。因此,在住宅区地下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及案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并无决定权。业主聂女士要求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8月2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业主聂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业主聂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出具同意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和负担诉讼费。

业主聂女士上诉认为:一是一审判决扩大了司法解释限定的范围,把电动汽车充电桩列为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与相关司法解释相悖,适用法律错误。二是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大意义,而充电桩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国家部委、广东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三是小区管理规约并未将安装充电桩列入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将自己应当出具安装证明的法律义务,推诿给业主共同决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是一审判决将安装充电桩与小区配电箱直接关联并无法律依据,案涉小区电力明显可以满足安装要求。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辩称:一是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仅为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意志的执行者,因此业主聂女士的上诉请求,应通过合法程序经全体业主表决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才能按照表决结果执行。二是出具相关证明不是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的法定义务,也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因此无法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是否有义务为业主聂女士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发展新能源汽车促进节能减排、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相关合同义务、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等方面审理后支持业主聂女士的上诉请求。

2021年12月2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聂女士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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