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志书编纂中

语言文字部分的编写研究

——以羌族地区为例

王术德

语言文字作为文化的一种载体,在民族文明历史发展进程中,有着不可替代性,故而在民族地区,不管是过去的旧志,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编纂的新方志,编纂内容都涉及到语言文字。语言作为一门学科,从事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专家学者从学术专业的角度,编撰了大量民族语言志(语言文字志)、相关语言研究书籍和论文等;同时,各民族的基层文化教育工作者,也为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承发展默默作出了贡献,并积累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在第三轮志书编纂工作中,如何消化好现有材料,将语言文字部分编纂得脉络清晰、资料扎实、借鉴和利用价值高,有着较为深远和现实的研究意义,笔者拟从以下方面进行粗浅的讨论研究。



一、加强志书语言文字部分编纂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民族和民族语言是在不断地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发展演变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发展的规律。语言作为民族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其思想的直接体现,是人们改造自然的工具,同时也是民族知识继承和传播发展的工具。

一方面,加强志书中民族语言部分的编纂有助于民族语言史的研究,能丰富普通语言学的理论。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经济、教育和居住环境等影响,方言差别很大,对少数民族语言中方言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更深层次地揭示少数民族语言的发展规律,服务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使用和规范;有利于更全面地了解各少数民族语言的结构特点,推动少数民族语言学科向纵深发展;有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我国少数民族语言的丰富资源,扩大我们的语言视野,丰富和提高方言研究乃至语言研究的理论水平;有助于为相关学科提供人文、历史、社会诸因素在语言中投影的证据,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而加强志书中民族语言部分的编纂即是从以上这些方面对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研究记录、转化和利用。

另一方面,加强志书中民族语言部分的编纂,有助于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人文学科的研究。编写专业语言志,以及重视志书语言部分的编纂,能丰富民族文化,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弘扬和传承民族文化。语言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研究记录民族语言可以掌握这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轨迹,能反应出民族的心理素质、审美情趣、伦理道德等。民族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很大部分都必须依赖于民族语言来传承,诸如史诗、歌谣、传说、故事等,语言一旦消失,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失。故而,加强志书中民族地区语言部分的编写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旧志中关于民族语言文字的记述

在旧志中,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编纂的志书中,仅在风土志部分对当地的民族语言有记录,如在《四川通志》中对川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仅有这样记录“石田山地,俗尚勤俭。咿唔之声,澈于四境。”而在《华阳国志》和《元和郡县志》中则找不到对民族语言记录的痕迹。到了民国时期,一些志书中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进行了一些记录。在民国版《汶川县志》中有这样的记录“法言云:‘言,心声也’,感情意志,赖言语以为传达,是安可不加注意?汶邑杂居羌土,其言语多不为吾辈所知,宁非恨事,参议院陈君昌洪,羌人也,服公务盛久,常怀破除汉夷界限之志,欲研究羌语,对译中文,使成字典一部,其者有心人也!因余继续修志,寄至材料甚多,特录其羌汉语对照表于下。”该志用羌汉、羌土(嘉绒藏语)表格的形式记录了近300条词汇。由此可见,当时有部分人已感觉到语言记录的重要性,开始重视志书语言部分的编写。

同一时期,羌区的《保县志》《松潘县志》《理番厅志》等就没有对语言进行记录。其实当时不乏有心记录民族语言文化的爱好者,就如时任四川西路理番厅屯军第五营营长九子营守备杨安邦,于民国11年(1922)用汉语谐音记录的《端公祭献祈祷言词一册》,就非常有价值,但在民国时期编写的《理番厅志》中没有录用,实在可惜。

旧志中对于语言的记录,大多以记录汉语的方言为主,这些方言的记录,同样对我国语言学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宝贵的历史资料。但这些记录和叙述详略不同,体例各一,大都局限于零星词汇的记录。如清光绪九年(1883)编修的《文水县志》记录了79条词汇,民国13年(1924)编印的《介休县志》记录了81个词汇,民国20年(1931)编印的《太谷县志》记录了181个词汇。而民国17年(1928)编印的《囊垣县志》除了常用词汇,还记录短语、熟语、农谚和俗语等,这是对志书中语言部分编纂的一个突破。

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过去不管是汉族地区县志中对方言的记录,还是少数民族地区志书中对少数民族语言的记录,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很少有运用民国7年(1918)颁布的注音字母表,更没有运用国际音标注音方法,所记录的内容单一片面,大大地降低了这些语言资料的实际价值。



三、改革开放以来志书中关于语言文字的记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编纂的第一轮和第二轮志书中,语言文字大多归属在风土(风俗)篇章中,有的则归类在文化教育中。但在编写过程中,由于受民族分布、方言差别、文化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纲目设定和内容编写上都有很大差异,大致有3种形式记载语言文字方面内容。

第一种:传统写法,内容过简。大部分志书在编纂中,都比较重视语言部分的编纂,但由于各地方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调查了解过少,以至于在编写时,找不到更多的资料,只好设为单节或单目,内容单薄。内容和传统旧志的写法差不多,主要有方言词汇、谚语、歇后语等。如《大新县志》《宁强县志》等。

第二种:注重汉语方言分析,忽略少数民族语言记录。新方志编纂中,许多汉族和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在志书编纂中,忽略了少数民族语言的记录,而是更多地分析记录汉语方言形成、特点等。有部分志书记录了少数民族语言,但叙述和记录较为传统,大多用汉语或汉语拼音给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注音,导致记音不准,资料性缺失。如《金川县志》在社会风土一章中设方言一节,下设“一、语音”(用表格形式对比汉语金川口音和成都口音),“二、特殊词汇”“三、语法、藏语语法”“四、熟语、谚语、歇后语、谜语”。从节、目隶属关系看来,有些内容不能相互涵盖,因为节的标题是方言,这里既没有说是藏语方言还是汉语方言,故而概念模糊混淆。在一些少数民族和汉族杂居地方志书编纂中,这种重汉语方言记录,轻少数民族语言记录的现象较为普遍,如《松潘县志》《大新县志》《德昌县志》等。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在编修一轮、二轮志书时,许多地方缺乏语言调查资料和缺少语言研究专业人才。

第三种:一轮志书编纂中语言文字部分编写扎实,但在二轮编写中缺乏突破。新方志编纂中,语言文字部分编写体例进一步完备,质量得到提高,内容得到充实,得益于国家尊重并重视少数民族平等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得到有力传承、保护和发展,而羌族地区语言的调查研究就得益于此。

对羌语的调查研究始于20世纪30—50年代。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语言学家闻宥到羌族地区的汶川县和理县进行田野调查。他收集了羌语南部方言的某些土语约400个词和一些例句,并根据收集到的材料,把汶川县和理县的羌语分成八大方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0世纪60年代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曾组织工作队进行少数民族语言和历史文化的普查,当时的第七工作队负责调查藏语和羌语。目前的羌语专家孙宏开、刘光坤和黄布凡即是该队的成员,他们负责调查羌语。他们调查了31个点,包括蒲溪羌语的材料,其中桃坪话和麻窝话已先后出版。

自1994年以来,罗仁地和潘露莉先后多次进行羌语北部方言荣红话和曲谷话的调查研究,并撰写出版专著《羌语语法及长篇语料注解》和曲谷话长篇语料的注解;1998年,刘光坤出版《麻窝羌语研究》,孙宏开在羌语南部方言桃坪话和北部方言麻窝话基础上撰写《羌语简志》;孙宏开和黄布凡发表《羌语支概论》、孙宏开发表《羌语动词的趋向范畴》、黄布凡发表《羌语支语言的趋向前缀》、黄布凡和周发成撰写《羌语研究》等学术价值很高的论文。2006年,羌族语言学教授黄成龙出版《蒲溪羌语》一书,并很快成为国内少数民族语言学的范本。

羌族地区基层文化教育界同样重视语言文字的传承与保护,除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羌族地区和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开展的羌文教育、羌文化进校园等以外,茂县还实施“羌族语言方言——文字保护项目”,对全县10个语音点进行普遍调查,并作详细记录。

这些大量的语言学调查资料、书籍和论文为羌族地区志书编纂中语言部分的编纂提供丰富素材,故而在第一轮志书编纂中,《茂汶羌族自治县志》《汶川县志》《理县志》都是将语言(文字)设为一章。《茂汶羌族自治县志》“语言文字”章下设羌语、羌语方言、汉语、羌文创制、谚语5节;《汶川县志》“语言”章下设羌语、加绒藏语两节。《茂汶羌族自治县志》和《汶川县志》编纂的语言章,章节目完备,内容详实,比较专业地记录分析了羌语的语音构成、词汇构成、语法结构以及羌语分布和方言差别等,可谓少数民族地区方志中语言部分的编纂范本。

但在第二轮志书编纂中,语言部分的编纂仍难以得到突破,如《茂县县志(1988—2005)》中设“语言文化”章,章下设羌语羌文、民间歌舞和口传文学3节,从章节结构看比较笼统模糊,没有第一轮《茂汶羌族自治县志》完备清晰,在第二轮《汶川县志》和《理县志》等编纂过程中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四、关于第三轮修志中语言文字部分编写的思考

第三轮志书编纂工作即将启动,在编纂第三轮志书时,语言文字部分的编纂将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现就如何在志书编纂中编纂好语言文字部分,笔者谈点粗陋愚见,抛砖引玉,仅供同仁参考。

第一轮和第二轮志书中语言文字部分编纂疏漏或薄弱的,应加强该部分内容的编写力度,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方言特色鲜明的地区。第一轮和第二轮志书中语言文字部分编写较为完整扎实的,应在第三轮志书中有所突破,找出规律。

志书中,语言文字部分的编写有一定难度,既不能像专业语言志一样复杂繁琐,也不能像过去旧志一样简单地罗列一些词汇和熟语。志书中语言文字部分的编纂必须做到脉络清晰,结构合理,用语精当。

按现在常用的普通语言学调查结构和编纂地方志的实际要求,志书中语言文字部分单独设为一章最为适宜,设为一篇会导致过于拖沓冗长,破坏全书的结构;而设为一节则显得过于窄小,不能完全容纳所要叙述的内容。

结合专业语言志(详志、简志)的编写方法,在编纂志书语言文字部分时,可在社会风土篇下设语言章,章下面可这样设节、目:

第一节“概况”(下设语言状况、方言、理论研究、语言保护措施等目)。在写概况时,一定要写出这个地方民族语言(方言)的语言系属,流源,使用情况,语言传承面临的情况等;第二节“音系”(包括辅音、元音、声调、音节结构等);第三节“词法”(包括词汇构成、名词、动词、副词、形容词、代词等);第四节“句法”(短语结构、句子结构等);第五节“长篇语料”(包括生活场景对话、故事、歌谣等)。

按照各地在第一轮和第二轮志书编纂中的实际情况,内容可有所详略。但长篇语料是在新方志语言文字部分编纂中应当运用的,因在志书编纂中,虽然大都选取了适量的民间故事和歌谣,但却甚少在志书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方言)做记载。



结语

民族语言文字要传承和保护,特别是人口较少、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拯救地记录少数民族语言和地方方言迫在眉睫,而加强志书语言文字部分的编纂即是最重要、最简洁、最实效的传承保护路径,故而志书语言文字部分的编纂需得到更多关注。

本文内容系原创

转载请注明:“来源:方志四川”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作者:王术德(茂县党史和地方志编纂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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