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刘晨旭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孙婉芬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二号的房屋,并要求被告刘晨杰按其继承份额支付该房屋自2014年7月起至实际分割之日止的租金。被继承人孙婉芬于2014年6月4日因病去世,配偶刘亮于1976年10月13日去世,二人育有刘晨亮、刘晨旭、刘晨杰三名子女。孙婉芬去世后,该房屋由刘晨杰占有,刘晨旭多次协商遗产分割遭拒。
刘晨亮辩称已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公证给刘晨杰,且曾给刘晨旭10万元让其放弃继承,认为刘晨旭退还该钱才有资格继承。刘晨杰辩称自己照顾孙婉芬30多年,刘晨亮和刘晨旭已同意房屋归自己,且已给刘晨旭10万元作为补偿,但刘晨旭未按约定过户。
二、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刘亮与孙婉芬系夫妻,刘亮先去世,孙婉芬育有三名子女。涉案房屋产权证明于2002年取得,登记在孙婉芬名下。
2. 刘晨旭主张:应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并主张折价款,按每月1000元主张租金,称孙婉芬有退休金,自己有负担医药费且节假日回去探望,孙婉芬主要由保姆照顾,并提交律师与社区主任录音,证明居委会对孙婉芬居住及生活情况不了解、有保姆且刘晨杰不在涉案房屋居住。
3. 刘晨杰主张及证据:称对孙婉芬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三人已达成协议房屋由其继承,刘晨亮支付刘晨旭20万元且已支付10万元。提交医院结算单和费用清单(证明孙婉芬住院由其陪护和结算)、银行转账(证明10万元是刘晨旭放弃继承补偿)、居委会证明(证明孙婉芬生活不能自理由其照顾)、邻居证言(证明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由其照顾)、与刘晨旭女儿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刘晨旭女儿承认收到的10万元相关情况)、涉案房屋物业费及取暖费票据、孙婉芬工资卡(证明保姆费用和住院费用超出孙婉芬工资,自己负担很多)。
4. 刘晨亮主张及证据:称把份额给刘晨杰,给刘晨杰10万元转交给刘晨旭放弃继承,若刘晨旭继承应退还该10万元,并提交情况说明、缴款凭证、房产证和买卖合同、客户回执、转账记录等(证明相关资金流转及房屋情况)。
5. 房屋评估:经刘晨旭申请,涉案房屋市场价值评估为721448元,各方认可该评估报告。
三、裁判结果
1. 位于房山区二号的房屋由刘晨杰继承所有。
2. 刘晨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晨旭支付房屋折价款144289.6元。
3. 驳回刘晨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分析
(一)遗产份额分配依据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本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来看,刘晨旭与刘晨亮长年在外地居住生活,在经济和精神方面对孙婉芬的付出相对较少。而刘晨杰在孙婉芬日常生活中承担了较多责任,不仅在物质上承担诸如孙婉芬住院陪护结算、支付超出其工资的保姆费用等,在精神上也给予较多陪伴和抚慰,对孙婉芬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所以,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被继承人孙婉芬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刘晨杰继承60%、刘晨旭与刘晨亮各继承20%是较为合理的。刘晨亮将其份额归刘晨杰所有的主张得到法院认可,进而确定房屋由刘晨杰继承所有,并据此计算刘晨杰应支付刘晨旭的房屋折价款。
(二)关于10万元款项性质认定
刘晨亮和刘晨杰主张给刘晨旭的10万元是三人达成房屋继承协议中刘晨亮支付刘晨旭20万元且先期支付的费用,但他们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凿证明这一主张。在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这体现了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主张需有足够证据支撑才能得到法院认可的证据规则要求。
(三)租金请求处理
刘晨旭要求刘晨杰按继承份额支付房屋租金,但刘晨旭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已出租并产生租金。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由于刘晨旭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所以法院对其关于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这提醒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务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否则可能面临诉求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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