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保险公司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保险公司诉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中,案外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保险人车辆相撞,致使造成两车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针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案外人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以车辆无保险且其本人无赔偿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案外人向原告提出了保险索赔并出具将其向被告索赔的相应权利转让给原告的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向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

案件承办法官从始至终用最真切中肯的态度,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释法明理,不偏不倚耐心解释,充分答疑,把“法言法语”转化为“乡音土话”,将其中利弊用最朴实的方式讲明白,说清楚,不仅讲明了法理,更说透了情理,用最朴实恳切的语言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矛盾和疑虑,获得被告从一开始的对抗抵触到最终的主动当场履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法院的调解方式给予充分认可。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深刻认识到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背后蕴藏的公正精神和司法智慧,以一种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形式展示在群众面前。调解工作贴近群众,调解贵在“及时”和“就地”,要化解矛盾更快些,以法理情相结合及时妥善化解,也要距离群众更近些,为群众提供多样化调解渠道,调处息争,推动就地实质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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