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与某建材经销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该经销部为其提供一批产地为广西的瓷砖。在赵某支付款项后,该经销部按照约定完成了供货义务。在后期铺设过程中,赵某发现该经销部提供的瓷砖产地为江西而非广西,遂赵某与该经销部因瓷砖产地产生争议。
交涉中,该经销部称可协调第一时间停工,为赵某调换产地为广西的瓷砖,但赵某并未停止施工,而是继续使用。赵某则认为,整个交易过程中,该经销部有意隐瞒瓷砖产地,没有做到诚实守信,属于欺诈行为,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经销部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赵某与经销部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赵某从该经销部处购买瓷砖并支付相应款项,后经检验,该经销部未按约定向赵某提供广西生产的瓷砖,其存在瑕疵履约的情形。赵某在与经销部发生争议后,仍将瓷砖铺完,系对自身损失扩大的行为。鉴于赵某已实际使用了瓷砖,瓷砖又无质量问题的事实,且出于环保节约考虑,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对赵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买卖合同瑕疵履行的典型案例。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但现实中,不少履约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对于瑕疵履约行为,并未达到根本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仅以此为由提出诉讼请求的,应该综合考虑违约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等情形。该案违约方瑕疵履行行为虽构成违约,但双方合同义务已经大部分履行,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该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既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又避免了资源浪费,助力绿色发展。
法官说法
瑕疵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履行有瑕疵,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合同瑕疵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构成瑕疵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时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的,受损方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此规定表明,违约方此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合同,而不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因此,对于构成瑕疵履行,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合同守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同时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丨民事审判庭 庞婉婷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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