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淮晨报
物业公司雇佣的年满70周岁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去世,先后被人社部门和法院认定为工亡。由于物业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给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51.7万元。
1952年出生的杨某,自2022年6月起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同年11月,杨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3月,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亡。物业公司认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服认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杨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服从公司管理规定按月在公司领取工资,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亡符合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杨某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因郎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遂向郎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安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被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由于安徽某物业公司未为杨某购买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杨某因工亡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应在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及有利于超龄人员再就业的前提下,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年龄递减模式处理更为合理、适当。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虽然雇佣超龄员工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但合法的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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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王书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