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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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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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子》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其意是说,一只兔子在街上跑,会有上百的人追逐之,皆出于贪得,而无人谴责,是因为该兔的所属权尚未确定。市场上兔子成堆,人人路过连看都不看,并非不想要兔子,只因兔子的所属权业已确定,即使贪鄙之人,也不会去争夺。

这是先秦诸子百家中法家的法治思想,也是我国历史上早期对物权作出规定的著作。其实这段文字中的“定分”就是指的是界定物权的归属,至于如何界定物权的归属而使人们相信物权归某人所有,这就涉及现代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

大家都知道,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要发挥物权的排他作用,防止他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法律就必须明确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使人通过一定的外部形式,一见便知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某物的物权在某人之间发生了转移。因此,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各国民法无不实行公示公信制度,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现代社会,随着交易的日益频繁,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也越来越多,如善意第三人制度、无权处分制度。但是这些制度虽然能一定程度上保护善意的相对人,都不如公信原则这种物权法上的保护彻底。其实,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的内容,正是这两个原则相辅相成,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使物权的流转能够更加安全。公示原则以公示与否来确定权利的归属。公信原则,实质上是通过赋予公示方式以公信力,补正了无权处分人所为处分的瑕疵,阻断了原物所有人对物的追索,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也就保护了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正是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公示是向社会不特定第三人公开权利人的权属状况,从而发挥物权的对世效力,以保护物权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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