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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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起 叶某某殴打他人案。
网络配图
行政处罚书显示, 2025年1月8日早上,在洞头区潭头村一附近的土坡上,叶某某与张某某在洞头区人民法院组织下进行现场侦查实验过程中发生争吵,后叶某某与张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了张某某一定伤势。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属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四十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叶某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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