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聚焦教育领域,两人因串通中标学校食堂配送项目分别领刑。

案情显示,2021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

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最高法在评价其典型意义时指出,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财断血”,彰显了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

编辑 张磊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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