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在为大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网约车发生无责交通事故无法营运,误工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由谁来赔?一场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因网约车司机主张“停运损失”引发争议。不久前,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停运维修

2024年1月5日,网约车司机严自强在田阳区正常营运时,被林文涛驾驶的登记在陈凌名下的私家车碰撞,致两车受损。交警认定林文涛负全责,严自强无责。严自强的车1月9日14时10分进厂维修,1月12日8时52分出厂,林文涛支付维修费210元。严自强因车辆停运4天,主张日停运损失400元,要求林文涛赔偿1600元,遭拒后诉至田阳区法院,法院依法追加陈凌及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停运损失该不该赔?由谁来赔?

庭上,严自强称,他的车辆为营运网约出租车,他在滴滴出行平台注册,每月都有稳定的营运收入。此次事故导致车辆停运4天,给他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林文涛、陈凌及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他停运损失。

为证明主张,严自强向法院提交了维修发票、事故认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维修结算单、营运证、流水单等证据。

林文涛辩称,严自强主张的停运损失需经法定、有资质的部门鉴定,而目前缺乏相关合法证据。从严自强提交的网约车证来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记录一栏无经营记录,说明其未实际经营,不存在停运损失。此外,事故发生时,严自强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审验有效期截至2023年3月,已过期,此后不应存在运输和停运损失。根据车辆维修结算单,车辆仅是左前后视镜被刮擦,维修费用仅90元,维修工时最多半小时,维修后可立即使用,严自强称停运4天毫无根据。即便严自强诉请合理,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2020版)》,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停业、停驶等间接损失属于商业险免责范围。公司已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投保人也签字确认,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严自强未提供银行流水,且收入未扣除运营成本,仅提供一个月收入截图,无法体现日纯收入,公司对其诉请的1600元停运损失不予认可。

陈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法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法院厘清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田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严自强的车辆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网约车辆,其要求赔付停运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日净收入×停运天数。严自强提供发生交通事故前后两个月的营运流水单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因该营运流水无法体现净收入,法院参照《202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交通运输行业年收入,核定3天实际停运期的损失共计873.09元。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财产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尽管商业险条款排除间接损失,但因交强险足额覆盖,无需启动商业险程序。

田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严自强停运损失费873.09元;驳回严自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丨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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