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交警直属一大队严查酒驾、醉驾等各类交通违法,现将近期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远离酒驾,平安出行。
案例一
5月16日22时10分许,丁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鲁N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河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直属一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mg/100ml。驾驶人丁某某表示对此结果无异议,并主动交代自己驾驶车辆上路之前刚刚喝过一两白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丁某某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5月16日22时02分许,交警直属一大队四中队在德城区天衢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 NB****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天衢路由西向东行驶,驾驶员董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将其带至德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抽血,血液结果正在进一步检测当中。
案例三
5月16日23时10分许,交警直属一大队在德城区天衢路与湖滨路交叉口开展酒醉驾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ND****的黑色大众途昂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衢路由西向东行驶。驾驶员张某某身上有酒味。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德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抽血,血液结果正在进一步检测当中。
案例四
5月16日22时49分许,交警直属一大队三中队在解放路第四中学门口开展酒醉驾集中行动时,发现一辆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车牌号为鲁 NH****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民警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范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按规定将其带至德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抽血,血液结果正在进一步检测当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德州交警一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