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债务纠纷中,当债务人的资金被足额冻结,却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围绕是否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这一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如果资金已被法院足额冻结的,债务人还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吗?

最高院在《阳某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即使法院冻结了债务人的资金,但如果债权人未申请执行,债务人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除非债务人主动申请法院划拨资金或提存以清偿债务。

最高院认为,

本案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的结论应要求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依据该两款规定,符合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条件为款项被划拨或者提取,或者非因被执行人申请所导致的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而未包括债务人足额资金被保全情形。

从强制执行程序乃至普通金钱债务清偿的角度,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应以其实际取得金钱的所有权作为原则;即使从债务人角度,其金钱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致暂时丧失处分权及使用权,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仍然未获得该笔被保全资金的所有权,其债权仍然未获清偿。且,即使被执行人的资金款项被采取保全措施,现行法律也有相应利用该资金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制度工具;在债务人未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情况下,要求债务人(被执行人)负担具有惩罚功能的迟延履行利息,仍是解释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结果。

鉴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故即使债务人资金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是该部分资金仍然未改变其所有权及孳息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性质,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仍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据。

具体到本案情形,沈阳某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其欠款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其欲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相应权利。其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该笔资金的保全措施先行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责任,以免除其需要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责任;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存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额,以免除其支付利息及罚息的责任。在本案中,沈阳某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主张其足额资金已经被人民法院保全故不应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即便资金被冻结,债务人仍可通过申请法院划拨资金或提存债务来避免利息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债权人未申请执行并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债务人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利息负担。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