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阻碍社会诚信建设,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年来生效的4个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和行为导向作用,推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持续加大对各类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甄别查处和依法惩治工作力度,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会议要求,要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完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民事、刑事检察监督职能,既注重纠正虚假诉讼涉及的民事案件,又注重查办相关刑事案件。......要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相关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检部署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以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公开向社会公开征集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承诺将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对举报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对符合监督条件的线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最近,各地法检密集公布了一批虚假诉讼罪的审判案例,现部分整理如下:

原被告串谋虚假诉讼,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陈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郭某及郭某的姑姑因项目投资于2020年10月19日向其借款23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率1%,因郭某及其姑姑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遂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230万元及利息。

诉讼中,法院依照陈某的申请,轮候查封了郭某及其姑姑共有的房屋产权。郭某及其姑姑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发现本案存在诸多蹊跷之处:1.郭某在实际仅收到15万元款项的情况下向陈某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收到全部借款230万元;2.其中大部分款项126万元由郭某委托案外人收取;3.陈某称在马路边以现金方式向郭某交付80万元现金并拍照;4.郭某系多件在执案件被执行人。

鉴于当事人的陈述有诸多明显不合常理之处,经办法官遂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并向陈某释明“套路贷”或“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

庭审结束后,陈某、郭某共同到法院接受询问后承认,郭某的姑姑并未向陈某借款,陈某与郭某间仅存在40至50万元的真实债务,其余部分均系虚增。郭某对外欠债很多,其名下房产即将被拍卖,预计所得款项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故双方串通虚增债务,目的在于提高陈某债权的受偿率。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郭某姑姑的债权均系捏造,陈某、郭某间的债权债务大部分系双方串通虚增,故本案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将前案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该案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郭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上述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丨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指使小姑子提虚假执行异议阻碍执行 北京延庆两人获刑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虚假诉讼案,该案中,为逃避还款,袁某某联合亲属炮制虚假房屋买卖纠纷、恶意阻碍执行。目前,袁某某及其亲属均因虚假诉讼罪获刑。

2019年10月,袁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短期周转为由,向侯先生所在公司借款2000万元,约定3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袁某某直至2021年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侯先生公司起诉,延庆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限期还款,但袁某某拒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袁某某名下别墅、车辆等财产,并计划拍卖。

为阻碍执行,袁某某动起了歪心思。她伪造涉案别墅已出售给小姑子何某某的虚假合同,指使何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试图阻挠拍卖程序。延庆区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随着拍卖临近,袁某某又指使何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法院裁定驳回。

尽管两次诉讼均未得逞,但袁某某的做法导致涉案房产拍卖程序被迫中止,侯先生所在公司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2023年初,侯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移送延庆区检察院后,检察官敏锐捕捉到异常——何某某虽主动认罪认罚,却对诉讼细节支支吾吾,连代理律师的委托过程都说不清楚。

承办检察官立即向法院补充调取了全部诉讼材料,发现何某某的代理律师实际由袁某某私下联系,所有委托文件均由其转交。律师证言显示,何某某从未与律师见面,对诉讼目的毫不知情,仅按袁某某要求在文书上签字。至此,袁某某利用亲属身份炮制虚假房屋买卖纠纷、恶意阻碍执行的真相浮出水面。

经延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自导自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袁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袁某某配合在法律文书上签字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何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虚假诉讼是为了钻法律空子,最终难逃法网。”承办检察官在回访企业时表示,此案警示市场主体在债务纠纷中应依法维权,切勿通过伪造交易、滥用程序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男子虚构劳动报酬债务套现获刑10个月!

2022年2月,牟某某在持有习水县某建筑项目公司工程款债权期间,为偿还拖欠袁某某的5万元债务,与其合谋伪造18.2万元劳动报酬债务。二人通过虚假诉讼取得民事调解后,成功从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被冻结账户中扣划34328元。2023年2月6日,牟某某故伎重施,与前妻黄某某虚构13.2万元劳动报酬债务,再次通过虚假诉讼套取执行款24879元。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牟某某等人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司法机关作出错误裁判,并依据该判决非法占有执行款项,其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4年12月21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某、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虚假诉讼罪对牟某某提起公诉,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牟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转自:5月15日的“习水检察”)



虚假转让企业股份套取司法调解书,被判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贵系彝良县某煤矿股东,占股8%。2010年8月5日,李某贵与该煤矿其余合伙人共同以4600万元的价格将煤矿股权转让给辛某。后辛某安排被告人刘某对该煤矿进行管理。2016年,该煤矿与彝良县另一煤矿因技改获得政府补贴资金685万元,但该笔资金因煤矿存在诉讼纠纷被人民法院予以冻结。

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贵、刘某为套取该笔资金伪造转让协议,对李某贵8%的占股再次转让,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贵以被告人刘某未支付240万元转让款及违约金22万元向本院提起诉讼,经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后因二人套取资金未能实现,李某贵又于2017年7月31日以调解书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开展相关执行工作,致使刘某账户15万元被本院扣押及多处财产被冻结。基于上述事实,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贵、刘某犯虚假诉讼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贵、刘某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李某贵、刘某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以刑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转自:彝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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