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杨莹莹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魏其濛)2024年夏天,大一学生小赵拿着身份证站在高铁站售票厅,得知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原来,她在12岁时卷入一场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近日,这起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针对监护人在民事调解中侵害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的监督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被解除。
2016年,小赵的父亲赵某某为经营公司周转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50万元。为了让债权人放心,他在补写借条时,加上了共同所有人妻子和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的名字,并表示可以将名下一套房产当作担保。后来,赵某某因未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2016年,赵某某自愿与李某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赵某某及其妻女共同清偿债务及利息。而这份债务不仅让自己被强制执行,连女儿也被限制高消费。
接到小赵的申诉后,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调解书中列小赵为共同被告时,既未通知其本人到庭,也未经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更关键的是,赵某某的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投资,从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女儿的教育支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询问赵某某时,检察官发现了更多细节:2009年购买的共有房产,是小赵未成年时由父母购入的,却因债务纠纷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明知小赵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试图通过房产份额增加清偿保障。承办检察官指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也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让未成年人背负与己无关的债务,违背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伦理。
在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结合民法典展开深入解读: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本案中,小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擅自为她设定债务,本质上是无权代理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为被监护人利益”才能处理其财产,而“利益”绝不能等同于“债权人的利益”或“家庭整体利益”,必须是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本人的事项,比如教育、医疗等。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调解书生效八年间,小赵本人被限制高消费,这对她现在的学习生活及未来的就业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检察官表示,限制高消费看似针对财产权,实则造成了对小赵个人信用的负面评价,严重影响了其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规定,“法律要求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而本案中小赵完全被蒙在鼓里,这是对未成年人主体地位的漠视。
经过审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定本案监护人无权代理设定债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解内容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小赵的债务认定。近日,此案件宣判,原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由赵某某夫妻返还李某借款,解除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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