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
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
引发关注
昨天(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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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
冲上热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公告显示,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
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
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名下登记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
牛某申报的负债约54088034.87元,刘某申报的负债约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约126886132.12元。
据悉,牛某、刘某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为两案,虽然合并公告,但使用不同的案号,法院已于上个月立案审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月入1.2万却负债超1.2亿
难免引发公众对如此高债务
是否合理的猜测
1.2亿负债的来源有哪些可能?
个人破产清算有哪些受理条件?
什么是“个人破产”?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表示,个人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杨江苏表示,破产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其个人真实的财产状况,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不得有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更不得私自转移其名下财产。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等欺诈情形的,法院可依照债权人或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债务人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
刘正东
对于个人破产,在我国的破产法里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破产也可以说是一种破产保护,它主要是对债务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把所有的财产都清算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以后,经过三年3~5年的考察,最后可以豁免剩余不能清偿的债务。经营失败、工作失败、生活失败导致资不抵债,一般来讲法院都会受理的,但是如果有恶意的转移财产的行为,恶意的销毁财产资料,在申报财产里面不诚实的行为,法院可以不受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部分内容截图
除了破产清算
此前我国境内
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
也引发了不少关注
2020年9月,深圳的梁先生因创业失败,欠下了约75万元的债务,由于无法偿还,他于2021年3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个人破产。
2021年7月,深圳中院将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送达梁先生,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梁先生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后,可以免除利息和滞纳金。21个月后,梁先生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他向法院申请免除未偿还的债务,获得了法院的裁定批准。
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
为了解决个人债务困境
专家表示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善良的
但必须提防这一制度
被某些老赖滥用和钻空子
律师 方正宇
希望在这些人付出一定的努力,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让他的责任承担,由无限责任变成有限责任,满足一定条件以后可以重新上路,再次奋斗。但问题在于这样一个善良的设计初衷,在现实中有些时候很容易被一些所谓的职业老赖或者职业背债人所利用,通过这种方式金蝉脱壳把财产转移出去,最后侵犯到善良的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惩处措施。
来源:《新闻夜线》、广州日报、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