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颗售价0.27美元、产自印度的仿制药胶囊。

或为抗高血压药物,美国5500万成年患者需依靠此类药物控制血压、维持心脏健康;亦可能是抗艾滋病药物,美国超110万人正在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但这款药物或许永远无法进入美国药房货架。

受阻原因并非药效问题,而是源于“印度”这一产地属性。

2025年春,美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宣布对印度药品加征25%关税。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最先受到冲击的并非印度药企,而是依赖仿制药维持治疗的美国患者。这场围绕药品的纷争,发起者并非药企而是美国总统,选择妥协退却的不是医生群体,而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此次事件中,印度并未存在违规获取药物技术行为,而是美国主动关闭了市场大门。由此衍生出关键问题:当美国民众连仿制药都难以负担时,其医疗保障将何以为继?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这场仿制药领域的贸易争端。

有人认为现代医学的重大成果多诞生于美国实验室,这一观点存在事实依据,全球排名前十的制药企业中,半数来自美国。美国医药企业能够长期保持领先优势,源于其过去百余年形成的成熟商业模式:通过高额资金投入开展药物研发,历经漫长周期完成临床试验,最终凭借专利保护实现市场垄断。

以辉瑞、强生等头部企业为例,其每年研发投入均超过100亿美元,且长期保持这一高强度投入。这种发展模式实质是通过资金堆砌,构建起技术与专利的双重壁垒,对于资本实力薄弱的企业而言,即便想要获取突破技术壁垒的途径,也面临着难以承受的成本压力。



印度的医药产业发展路径却独树一帜。印度既不愿等待药物专利自然到期,也拒绝接受国际药企主导的定价体系,而是以自身方式开辟市场空间。印度企业在未获专利授权的情况下仿制美国原研药,并以低价策略打入美国市场。这一行为引起美国药企强烈反应,在他们看来,印度仿制药企业的市场渗透不仅威胁商业利益,更动摇其行业主导地位。至此,一场围绕医药产业主导权的竞争在美国与印度之间展开。

印度众多医药企业中,兰伯西实验室在开拓美国市场方面表现突出。兰伯西实验室为印度知名家族企业,历经三代人经营发展,曾位列印度第一、全球第五。2003年起,兰伯西开始与美国药企展开正面竞争,其中与辉瑞公司关于药物“利普拓”的市场争夺尤为激烈。





谈及仿制药,需明确“原研药新手保护期”概念。通常情况下,原研药研发企业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专利保护期一般长达20年。在此期间,其他企业不得生产相同配方药物,原研药企业得以实现市场垄断。专利保护期结束后,其他企业方可仿制并推出仿制药。

但印度专利法未将医药纳入版权保护范畴,这为印度仿制药企业提供了法律空间,使其能够在专利保护期内开展仿制生产。兰伯西实验室正是利用这一法律环境,通过仿制“利普拓”,在全球市场实现年营收130亿美元。不过,受辉瑞公司阻击,兰伯西长期无法进入美国本土市场,2003年其主动发起全球专利诉讼,直接挑战辉瑞专利权益。



兰伯西采取主动诉讼策略有其历史经验支撑。2001-2002年,兰伯西与葛兰素史克(GSK)围绕两款原研药专利展开全球诉讼。诉讼过程使仿制药概念得到广泛传播,消费者了解到存在药效等同但价格更低的替代药物,导致GSK原研药市场竞争力下降,被迫大幅降价。

兰伯西在新药研发方面表现平平,但仿制能力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1992年,米莱公司头孢霉素药物专利即将到期,罗氏等国际知名药企纷纷参与仿制竞争,最终仅兰伯西成功实现仿制量产并占领市场。米莱公司为维护市场垄断,提出以四倍价格收购兰伯西生产的原料药。

凭借一系列成功仿制案例,兰伯西逐步发展壮大并进军美国市场,低价仿制药迫使众多国际药企调整市场策略,部分美国药企甚至主动寻求与兰伯西开展合作。但辉瑞公司对兰伯西的市场挑战采取强硬反制措施。



2004年起,美国FDA介入兰伯西与辉瑞的争端。



FDA对兰伯西工厂进行20次突击检查,抽取200份药品样本检测均合格,但第三年发现工厂存在系统性问题。对于医药企业而言,被FDA列入黑名单意味着失去美国市场准入资格,这对兰伯西造成重大打击。

同时,2005年辉瑞在全球范围对兰伯西发起新一轮专利诉讼,双方诉讼持续至2008年达成和解。辉瑞承认兰伯西制剂工艺不构成侵权,兰伯西于2011年获得仿制“利普拓”进入美国市场许可。此时的兰伯西已元气大伤,同年日本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以46亿美元收购其51%股份,这家由印度三代人打造的仿制药企业沦为日本子公司。



2024年,美国法院判定辉瑞和兰伯西涉嫌垄断市场、操控药价,处以9300万美元罚款,曾经的仿制药反抗者最终成为垄断行为参与者。

事实上,美国才是仿制药领域的先行者。二战前,美国制药业受欧洲企业垄断,美国药企通过仿制欧洲药物实现发展。战争期间,美国制定《敌国贸易法案》,以战时特殊情况为由,允许企业使用敌对国专利生产药物,为仿制药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长期仿制过程中,美国药企意识到研发新药成本高、周期长,仿制药盈利更为迅速。如今美国指责印度、起诉中国仿制药企业,却选择性忽视自身依靠仿制药实现产业崛起的历史。

1928年,美国国内曾就仿制药与原研药合法性展开争论,最终官方认定仿制药不合法。但当时美国药品监管主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该法案规定仅新药需提交安全性数据并通过审批,仿制药因不属于新药范畴,可跳过审查直接销售。这一监管漏洞使美国仿制药市场快速发展,出现同一药物多个仿制版本共存现象,为美国药企积累原始资本。凭借仿制药带来的利润,美国高校医药教育体系逐步完善,新药研发平台得以建立。

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美国在新药数量和专利数量上超越欧洲。此后,美国药企利用FDA制定严格标准、强化专利保护,阻止其他国家复制其发展路径,形成“美国可仿制他国不可仿制”的双重标准。但美国很快面临新问题,缺乏仿制药导致药品价格过高,无法满足社会保障体系需求。

1965年,美国实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推出“医疗保险(Medicare)”和“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由于仿制药受限,药品价格持续攀升,无法满足政府对廉价药物的需求,仿制药再次成为市场重要力量。这也解释了为何以原研药为主的辉瑞等企业会设立仿制药生产线——商业利益驱动下,企业不会放弃任何盈利机会。





1984年,美国颁布《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Waxman-Hatch法案),该法案对仿制药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其一,完善仿制药申报流程,要求仿制药企业证明与原研药生物等效,但无需重复动物实验和人体临床试验;

其二,设立仿制药首仿独占奖励机制,首个成功仿制并挑战原研药专利的企业,可获得6个月市场独占期,期间可制定接近专利药的价格;

其三,允许仿制药企业在原研药专利到期前180天提前申请上市,即便面临原研药企业专利侵权诉讼,仍可在诉讼期间正常销售并享受独占期权益。这一政策使仿制药企业在180天内的利润远超后续多年收益,吸引全球仿制药企业参与竞争。



以色列梯瓦制药是利用该政策崛起的典型企业。



梯瓦成立于1901年,自以色列建国起,其将自身定位为仿制药企业。1984年美国放宽仿制药政策后,梯瓦通过一系列并购快速扩张:1985年收购美国特种化学品企业WRGrace、同年收购Lemor,1988年在纳斯达克上市。

此后,梯瓦发起40多起并购,收购对象包括南美、日本、加拿大等地仿制药企业,甚至在并购中击败辉瑞。2016年,梯瓦以超400亿美元收购仿制药巨头ActavisGenerics,成为全球最大仿制药企业,在美国市场占有率达16%,也是全球前十医药企业中唯一以仿制药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梯瓦的快速扩张引起美国政府警惕。

2012年,美国FDA推出仿制药费用法案,并成立仿制药办公室。2012-2016年,该办公室处理了过去十年积压的95%仿制药上市申请,大量仿制药涌入市场,导致竞争加剧,梯瓦在美国市场占有率在四年内跌破10%。美国通过政策调整,在鼓励仿制药发展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限制非美国企业市场扩张,确保本土企业利益。

印度发展仿制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1947年独立时,印度因长期殖民统治,药品依赖进口,民众缺医少药,1950年人均寿命仅31岁。1966年英迪拉・甘地当选总理,其对西方医药企业在印度的垄断经营不满,认为这些企业忽视人道主义需求。1970年,印度通过新专利法,不承认药品专利,为仿制药产业发展提供法律基础。这一举措不仅改变印度国内医药供应格局,也引发印度与西方国家在医药领域的长期争议,推动全球仿制药市场格局变化。

2014年,中国颁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延误诊治,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这一法律规定并非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妥协,而是基于中国医疗现实,对民众用药需求与法律规范的平衡考量。

仿制药与原研药的竞争,本质是商业利益、国家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和民众医疗需求的复杂博弈。各方在规则制定与市场竞争中不断权衡,其结果不仅影响医药企业发展,更关乎全球患者的医疗保障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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