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师顺义有旧案,因非典型之奇突现热搜。
其事发于甲午年正月,离异男张氏年四十有三,入保安行司为佣,契订期年。
九月初七,遣驻毛织厂司阍。时厂已停作,惟余器械原料待理,故赁一卒守之。
厂方困顿,无力增员,遂令张氏昼夜驻守门室,既执勤亦寝处其间,日作廿四时,终岁无休。
此二端者——值戍之地、执役之时,至关紧要,后当详考。
当是时,张氏乃单亲之父,子坤虽冠未娶,家无负累而亟需钱帛,故未深虑即诺。
初时悠然,数日后渐觉困顿。
试想空厂寂寥,出入惟孤影,五步斗室,自炊自食。今人处此无边孤寂,实难堪受。
尤要者,张氏新得佳偶,温柔乡近在咫尺而不得会,壮年男儿岂能自持?
九月十三,张氏思慕难抑,邀妇至岗亭共膳。
酒肴既毕,四顾无人,遂解衣行云雨事。
岂料欢极悲生,张氏忽周身搐动,昏厥而亡。
有司勘验,断非刑案,尸格书"劳损致心源性暴卒"。
厂方自叹晦气,然其子坤以为父当值时殉职,合属职殇。
保安司愕然曰:"狎昵私行,焉得谓职事?"拒之,坤遂诉诸人曹。吏曹亦判:"行房非职守,死非公务",不认职殇。
观者至此,多谓司曹所断无谬。然坤乃九零后读书子,力辩曰:"司规父廿四时无休,本悖天理。父当有憩息之权、人伦之需。既迫其以岗亭为家,则燕好亦属值戍。"遂诉诸法司。
初审判曰:"张氏之殁,合于职时职地猝亡之律,当视职殇。"
保安司不服,谓"当值行房而殇,亘古未闻",再诉。
二审则明断:"廿四时当值,全厂皆职所。尤要者,久劳积损与猝死存因果!"终维原判。
丁酉岁正月,人曹重颁职殇书。
此案积尘十载而复现热搜者,其因有二:一则奇案首例,二则深关劳工大义。所谓奇者,不惟张氏殁状殊异,尤在厂规乖谬——囚人五步,昼夜无别。依此苛令,燕好无论昼夜皆属职时。故非家属讹诈,实司规自陷也。
其非典型之义,尤显法司护劳工尊严之志。今人热议者,盖因张氏之困,实映当代牛马共情。当"职时"遇"私需",此自岗亭至公堂之争,实撕打工人至痛隐衷。
查张氏驻厂前已连作三十二日,五步岗亭白炽长明,既为糊口之钵,亦成情爱之囹圄。离鸾十载方逢第二春,竟殒命铁屋。厂监所录,妇携饺至,中年情事无风月,惟余逼仄温存。
坤睹父临终影像,泣曰:"吾父此生,竟不如守门犬安!"更痛者,"职时行房暴卒"之判,令遗属既丧亲又蒙羞。
厂主会坤时嗤曰:"此等死法,言之辱门楣。"乃至吏曹亦私劝:"勿复争,恐损令尊清誉。"
嗟乎!一介保安,飘零顺义,守空厂之门,常人伦之需竟遭诟病,此非践踏劳工尊严耶?张氏以命揭打工者困局:职役侵噬生活,喘息亦成奢望。
观十载前后牛马之鸣,皆痛彻心扉:超时劳作者,岂应为片刻温存付命乎!以有限薪俸剥无穷生趣,此资本家刻骨之冷也!
幸法终还其尊。廷辩时,律家指廿四时值戍令"职时"界域模糊,正如网民诘:"岂令司阍求欢亦须告假?"
要之,厂非僧寮,安能禁人伦?
法不外乎人情,理必循于人心!此案虽逾十载,然今打工者权益意识觉醒,更显"首例"之重。
复留时人深思:尚需几多张氏之悲,方换得劳工基本尊严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