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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浩,债权人
被告:
陈阳,债务人
林珊,房屋受让人,与陈阳曾为夫妻
第三人:甲公司,拆迁安置方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江浩诉请:
撤销陈阳将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转让给林珊的行为;
判令林珊将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陈阳名下,甲公司协助办理;
陈阳、林珊承担律师费10,000 元;
陈阳、林珊承担案件诉讼费。
事实理由:2022 年 12 月,江浩起诉陈阳要求偿还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23 年 4 月,法院判决陈阳偿还江浩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费用共计 750,629.17 元。判决生效后,陈阳未履行义务,江浩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发现,陈阳在明知有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无偿转让给林珊,该行为损害其债权实现,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三)被告答辩
陈阳、林珊辩称:
一号房屋由拆迁款购得,被拆迁房屋为陈阳父母1995 年借他人名义购买,拆迁利益涉及案外人,不应处置;
离婚时约定将房屋作价为婚生子抚养费,因此转让房屋,法院不应处置。
(四)第三人陈述
甲公司述称:
与陈阳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合法有效;
房屋目前产权在公司名下,暂不具备办理个人产权转移登记条件;
陈阳、林珊曾以夫妻关系申请变更房屋产权,若其隐瞒已离婚事实,则产权变更申请承诺书无效,公司同意撤销转让行为,其他诉求不发表意见。
(五)法院认定事实
债权债务判决:2023 年 4 月,法院判决陈阳向江浩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损失费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房屋交易情况:2010 年,陈阳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22 年 7 月,陈阳与林珊离婚;2023 年 1 月,陈阳将房屋产权变更为林珊,未支付对价。
其他事实:江浩支付律师费5万元;陈阳主张房屋来源涉及案外人权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二、争议焦点
陈阳将房屋转让给林珊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涉案房屋产权能否恢复登记至陈阳名下,甲公司是否需协助?
陈阳、林珊是否应承担江浩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三、案件分析
(一)转让行为的可撤销性
根据《民法典》第538 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陈阳与林珊离婚后转让房屋,且未证明林珊支付合理对价,该行为导致江浩债权无法实现,符合撤销条件。
(二)房屋产权恢复的可行性
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直接恢复登记至陈阳名下的条件,故江浩要求甲公司协助恢复登记的诉求难以支持。
(三)费用承担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540 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律师费属于江浩维权的必要支出,陈阳应承担;林珊作为恶意受让人,应与陈阳共同承担。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撤销陈阳与林珊关于一号房屋的转让行为(撤销林珊与甲公司签订的相关买卖合同);
陈阳、林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浩律师代理费5万元;
驳回江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债务人财产处分限制:债务人在债务存续期间,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可能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恶意逃避债务将面临法律制裁。
债权人维权要点:发现债务人损害债权行为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并保留维权费用凭证,以保障自身权益。
财产转让风险:受让人接受财产转让时,需核实转让方债务情况及交易背景,避免因恶意受让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举证责任: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涉及财产来源、交易对价等争议,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