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对其中被鉴定为假酒的商品要求10倍赔偿,是“正当维权”还是“过度索赔”?5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根据本地区消费者购买习惯等,认定两瓶白酒属于合理生活消费,原告可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金。

一次购买12瓶知名白酒8瓶有假 买主索要10倍赔偿

2024年4月11日,金某某从一家烟酒行购买了1箱及6瓶散瓶知名品牌白酒,共计12瓶,金额合计1.32万元。

此后,金某某通过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所确定该烟酒行的法人主体系北京某商贸公司,并通过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取得联系,主张所购白酒包装粗糙,怀疑为假冒产品,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

在遭到商贸公司拒绝后,金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购酒款项1.32万元,并按照购酒款金额的10倍赔偿13.2万元。

庭审过程中查明,金某某对其购酒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录像中可以显示其向法庭提交的12瓶白酒与自商贸公司处购买的白酒为同一商品。某知名品牌白酒生产企业委派鉴定师出庭,对案涉白酒的真伪当庭鉴定,其中4瓶为真酒,其余8瓶为假冒产品。金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商贸公司向其退还购酒款项8800元,并按照购酒款金额的10倍赔偿8.8万元。

食品、药品并不禁止“知假买假” 买主有权在合理范围获得惩罚性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金某某对于其购买的酒水为假冒产品是否“明知”?

对于当事人是否“知假买假”,需要结合当事人的涉诉经历和购物过程,以及购物后的维权过程等综合认定。本案中,金某某在并非酒水消费的高峰期(非节假日期间)自街边小店一次性购买12瓶高档白酒,并在购酒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在购酒后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退货退款及10倍赔偿,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习惯明显不符。另查,金某某在全国19个省市区涉买卖合同纠纷近百件,反复多次主张高额索赔,应当认定其买假行为具有职业性。

(二)“知假买假”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并未禁止“知假买假”的行为,发挥“知假买假”者及时发现生产经营者违法线索、协助净化市场的作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金某某购买酒水的行为虽然具有职业性,但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三)如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此案中,金某某的购买行为具有职业性,应认定为购买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但仍不能否认其具有消费者的身份,故法院综合金某某所购买酒水属于高档酒水的事实,以及本地区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认定两瓶白酒的购买数量应属于合理生活消费。原告金某某在该范围内,可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通州法院判决商贸公司退还金某某8瓶白酒(经鉴定为假酒)货款8800元,给付金某某两瓶白酒的10倍惩罚性赔偿款22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商贸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通讯员 王高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胡克青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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