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有网友问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配合事项清单、上级收回事项清单等,是否真的能理清乡镇和县直部门权责关系,非清单内事项基层是否有权拒绝,是否真的可以为基层减轻一些负担?
根据一些基层干部的反映,当下基层履职事项清单的制定,主要存在几个疑惑:一是清单究竟应该由谁来制定?是上级职能部门,还是乡镇街道?从目前来看,主要是由乡镇街道在制定。而乡镇街道干部又反映,乡镇街道做什么事?是乡镇街道自己定的吗?主要还是上级职能部门定的。
二是清单事项是不是越多越好?比如有的乡镇街道清单事项已经达到数千项,据某个站所透露,他们的事项清单也达到近七百项,为了凑数,不得不将一项工作拆分成若干个小项,实在凑不出来了,就找其它乡镇街道借鉴参考。
三是各个乡镇街道之间的事项清单能不能相同?有基层干部反映,同在一个地区,上级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是一样的,怎么可能到了乡镇街道,事项清单又不一样呢?
四是清单制定好之后,能不能执行到位?如果遇到变化怎么办?还有上级领导安排工作时,该工作又不在清单之列,能不能拒绝?
五是清单应不应该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作为乡镇街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直接为群众服务,所有工作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乡镇街道做什么?怎么做?需不需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
应该说,制定基层履职事项清单,是为了理清乡镇街道和上级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是为了做到权责对等。
这当然是件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或许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清单事项的配套力。也就是说,要想清单事项能够得到有力执行,最关键在于事项的配套力,就是每一个事项,都要有相对应的人力、物力、财力、职权和资源相配套。否则,就又可能导致事项的执行落空,也达不到真正的权责对等。
第二,基层的话语权。这也是基层干部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在制定清单、执行清单的过程中,基层要有话语权。否则,清单制定得再好,不执行又有什么用,只是一纸空文。
还有,哪些事项该上清单?哪些事项不该上?也得让基层有话语权,不然随意性也会很强,清单也不过是摆设。
第三,问责的清晰性。如果说要保证清单事项的有效性和价值性,那么可以考虑在问责追责方面严格执行。比如除了基本履职事项之外,其它事项出了什么问题,原则上不得对基层予以问责。就像配合事项,既然是配合,相当于给上级职能部门帮忙,不存在帮忙了,还要承担责任。
最后,就是清单的监督力。清单能不能得到有力执行,还有一点就是加强强有力的监督。可以参照人大执法检查或评议,经常性开展清单执行情况的评估评议,比如组织基层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或第三方进行评估评议,并且积极向社会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的评判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