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覆盖了专利、商标、特许经营、技术服务、作品放映权等案件类型,涉及摩托车制造、茶叶产业、KTV等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本报选择其中2个案例刊登。

  案例一 KTV娱乐城侵犯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发布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规定云南地区的收费标准为8.2元/天/终端(包房)。该收费标准涵盖了原告目前集体管理的全部音乐电视作品。

  经抽样调查并取证,澜沧某某KTV娱乐城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原告“一揽子”集中授权管理范围内的作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法律规定及收费标准,敦促被告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澜沧某某KTV娱乐城至今不履行与原告签约付费的义务,继续使用原告“一揽子”集中授权范围内的作品进行经营放映活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造成集中授权范围内的音乐电视作品应收版权费的经济损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诉至法院主张澜沧某某KTV娱乐城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管理的全部作品,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侵权损失。

  宁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澜沧某某KTV娱乐城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案涉音乐作品,其行为侵犯了音集协管理作品的放映权,构成著作权侵权,遂判决澜沧某某KTV娱乐城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涉案100首侵权作品,并从曲库中删除前述侵权作品,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2305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6265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KTV经营者在购买音响设备时,与厂商协议每年有一定的维护费,但还应与相关权利主体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否则将构成侵权,该案引领KTV行业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具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和社会意义。

  案例二 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假冒“中华老字号”案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邹某某、谭某某分5次陆续将14967.6公斤毛茶,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绵纸、内飞、说明书等,委托贺某某压制假冒的“中茶”牌茶饼457.5件(38430饼,每饼357克)。并将压制好的茶饼发给邹某某存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认定:457.5件假冒“中茶”牌注册商标的茶饼于2023年5月18日在西双版纳州市场零售总价格合计近2亿元。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未经“中茶及图”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使用“中茶及图”商标,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3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属情节严重情形,且3人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3人连带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茶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中茶”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中茶牌”茶叶商品获得了“云南省名牌产品”等一系列荣誉证书,“中茶及图”注册商标具有较高商业价值。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假冒云南中某公司“中茶及图”注册商标的中茶茶饼,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3人的定罪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邹某某、谭某某、贺某某的行为同时亦对商标权人已构成侵权,原审判决3人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恰当。据此,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茶叶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茶产业系云南支柱产业之一,知名茶叶品牌对提升茶叶附加值起到了重要作用。侵权行为人使用劣质茶叶假冒知名茶叶品牌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商誉及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茶产业的良好生态。本案裁判,既用刑罚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又用附带民事手段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制假售假、攀附商誉的不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有力护航云南茶叶产业品牌建设及行业发展。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肖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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