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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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未在诉讼中主张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那么,如果未在诉讼中主张抵押权的,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一、非诉途径实现抵押权——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
该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债权人只需提供证明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债务已到期且未获清偿等基本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若符合法律规定,将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程序中主张抵押权
(一)主债权已获生效判决且在执行阶段
若债权人已就主债权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判决,且判决确定的债务未得到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即便之前诉讼未主张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仍可向执行法院主张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会对抵押权的存在及效力进行形式审查,如审查抵押合同是否签订、抵押物是否办理登记等。若不存在其他人对抵押权提出实体异议,法院通常会认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在执行分配方案中对抵押财产处置价款优先分配给债权人 。
(二)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途径
若在执行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或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保障自身抵押权实现 。
三、再审程序主张抵押权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未在原诉讼中主张抵押权存在合理原因,且主张抵押权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债权人可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主张抵押权 。这些合理原因可能包括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债权人无法在原诉讼中主张抵押权;或者因原审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义务,致使债权人不知可主张抵押权等 。
周军律师提醒,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中应一并主张抵押权。万一未在诉讼中主张抵押权的,债还可通过申请特别程序,以及在执行程序、再审程序中积极主张权利等多种救济途径,依法实现抵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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