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场女性遭遇"孕产歧视",如何捍卫公平底线?

本期我们讲述一位女职工的维权故事。她因怀孕、结婚遭遇公司调岗降薪,甚至被克扣工资,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怀孕成职场“分水岭”

公司调岗降薪引争议

韩女士于2022年8月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管理岗位招聘专员,月工资9500元,其中包含绩效工资2850元。工作期间,韩女士兢兢业业,工作表现良好。然而,她的职场之路在怀孕后发生了转折:

2022年11月,韩女士因怀孕休假2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23年1月,韩女士与公司员工唐某某结婚。2月,公司以韩女士未婚先孕及与唐某某存在夫妻关系为由,将其岗位调整为助理岗位,工作内容变为行政后勤,工资降至6000元。韩女士多次提出异议,公司未答复,还扣发2023年2月—5月绩效工资。韩女士于2023年6月产假。产假结束后,韩女士再次提出异议,公司仍拒绝答复。11月,韩女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援助介入:

为女职工维权提供专业支持

无奈之下,韩女士来到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韩女士系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中心当即启动“妇女权益保护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并当天指派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张悦律师代理本案。

张悦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向韩女士详细了解案情,明确其仲裁请求事项,并对证据进行详细指导。在律师的帮助下,韩女士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

庭审交锋:还原事实,维护正义

案件开庭审理时,公司提出抗辩意见,声称岗位调整是基于韩女士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存在个人利益冲突等情形。公司依据的规章制度包括《利益冲突方针》和《员工手册》中关于利益关系汇报的规定,认为其调岗降薪合法有据。

张律师则结合韩女士的证据,提出有力代理意见:

1.韩女士在孕期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不存在不能满足岗位履职要求的情况。

2.韩女士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招聘唐某某入职,经过公司多层考核,且唐某某工作成绩一直得到公司认可。韩女士与唐某某在工作中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因是否结婚存在不确定性且为保护隐私,未向公司披露恋爱对象及其孩子父亲,但结婚当天已在朋友圈发布喜讯,公司HR还点赞祝贺,应视为已履行汇报义务。

3.公司入职时的规章制度并无禁止员工婚恋的规定,后修订的《员工手册》对韩女士之前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4.韩女士的“未婚非计划怀孕”并不违法,且其工作内容未变,公司调岗降薪是对孕期妇女的歧视,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正义得以伸张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仲裁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多次尝试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最终仲裁结果:公司支付韩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213.65元,工资差额18,396.12元。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张悦律师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女职工在孕期遭遇劳动权益侵害的案例。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些法律法规为女职工的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未与韩女士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边界

企业虽有自主用工的权利,但权利行使有边界。企业不能以自主用工为由,随意侵害劳动者尤其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不能歧视劳动者,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重要性

韩女士在面对公司不合理调岗降薪时,多次提出异议,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重要性。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女士的案例提醒我们,女职工在孕期等特殊时期,其劳动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障。法律援助为韩女士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帮助她走出了职场困境。希望这个案例能让更多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增强维权意识,也让用人单位更加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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