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与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人员分析案件。



许燕运输毒品案再审庭审现场。

  案发十余年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死刑复核期间,许燕终于开口承认了他驾车运输毒品的罪行。

  “在办理该案期间,检察机关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指控犯罪。如今许燕认罪,也充分说明了该案抗诉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翻阅卷宗会发现,检察机关对许燕提起公诉的罪名不止一个——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后两项犯罪指控,许燕没有异议,但围绕其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许燕一直拒不承认,案件先后经历七次审理。在二审法院认定许燕运输毒品罪不能成立后,最高检提出抗诉,法院再审认定许燕构成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死刑复核期间,许燕承认了驾车运毒的事实,并供出同案犯,最高法裁定发回重审。2025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许燕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随着案件尘埃落定,再回首办案全过程,对于检察机关为何坚持抗诉,有了一个更清晰的答案。

  归案后否认运毒

  2013年10月23日深夜,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警方获悉有一批毒品将运至本市,在防城港市港口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布控。一男子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时,拒绝接受警方检查,甚至驾车冲撞开拦截的警车,后弃车逃跑。民警从涉案车辆上的音箱和黑色手提包中查获毒品冰毒3500余克、K粉660余克。

  经查,涉案车辆系名叫许燕的男子租用。随后,防城港市警方对许燕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6月24日,许燕在广东被抓获。潜逃期间,许燕先后又实施了抢劫、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两名民警证实,2013年10月23日晚,运输毒品冲卡的小轿车上只有一名驾驶人,并指认是许燕。许燕归案后否认自己是运输毒品冲卡的人,承认涉案车辆是自己租借的,但辩称是为了带女儿旅游,音箱也是买给女儿的。许燕称,2013年10月23日其驾驶所租车辆到达广东省廉江市后,于19时许将车借给了外号为“颠三”的人,并未驾车到过防城港市。

  对于许燕的辩解,检察机关举证的证据显示,经DNA鉴定,从涉案车辆中提取的烟头、T恤均为许燕所留。许燕女儿也证实,平时与父亲见面不多,父亲也没有提起过旅游、购买音箱一事。警方根据车内搜索到的银行信息凭证和查到的银行监控视频发现,许燕在2013年10月23日21时11分在廉江市某银行ATM机上修改银行卡密码,这与许燕租用车辆的GPS活动轨迹显示车辆在该处21:10:21熄火、21:12:40点火的情况吻合,与他当天19时许将车借给“颠三”的供述相矛盾。而且,许燕也无法提供“颠三”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此外,公安机关通过布控,确认“186开头手机号码”持机人涉毒。经查实,该手机号码与涉案车辆GPS活动轨迹一致,而该手机号码正是许燕实名开户。

  2017年6月,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许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燕不认可运输毒品罪的判决,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后,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作出与原一审相同的判决。许燕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20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对许燕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认为在案证据不能推断出运毒人是许燕的唯一结论,仅维持原审判决对其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脸上黑点是痦痣还是图像噪声

  “自治区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不予认定运输毒品罪,与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毛毅强告诉记者,案件在二审期间,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公安机关将高速公路卡口监控视频中截取的驾车运输毒品男子的照片与许燕的照片委托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我们想要鉴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涉案车辆在途经廉江前后驾驶人是否为同一人,二是驾驶人是否为许燕。”毛毅强告诉记者,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涉案车辆途经廉江前后是同一人驾驶,驾驶人不是许燕,而法院采纳了不是许燕的鉴定意见。之后,针对驾驶人是否系许燕的问题,公安机关再次委托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是图像质量差,人像反映特征少且不稳定,不具备同一认定检验条件。

  “我们认为二审法院对证据采信是存在问题的。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驾驶人不是许燕的鉴定意见认为,高速公路卡口监控视频中截取的图像人脸上有‘痦痣’,而许燕脸上没有。但那个所谓的‘痦痣’是不稳定的,一会儿出现在额头处,一会儿出现在脸颊处。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时已经说明,人像额头、脸颊等处的黑点应为图像噪声或者是其他干扰因素造成的,并非有价值的人像稳定特征,不可作为同一认定或排除同一认定的依据。”毛毅强进一步解释,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另一份鉴定意见书认为途经廉江前后的驾驶人是同一人,与许燕供述自己曾驾车到廉江后中途换人也不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最高检抗诉。

  “186开头手机号码”持机人正是许燕

  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高度重视该案,由该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元明担任主办检察官,与二级高级检察官林建江、检察官助理闫颢天共同组成办案组。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后,办案组赶赴防城港市查看犯罪现场,并与广西公检法办案人员座谈研究。

  最高检办案组认为,该案运输毒品并暴力抗拒检查的事实清楚,但证明系许燕所为的证据链尚未完全闭合,如原审期间,公安机关未提供案发当晚“186开头手机号码”的手机监听录音,证明持该号码通话的人系许燕的证据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检办案组经协调,调取到手机监听录音。“2021年5月10日下午,我们在南宁监狱提审了许燕,第二天一早又去防城港市公安局听了监听录音。录音里的声音与许燕的声音相似度高,我们判断是许燕的可能性很大。”林建江表示,录音中提到的“开租来的广州车牌的汽车”“驾车经过北海市前往防城港市”“自己中了圈套被警察埋伏”等信息,与租车合同内容、涉案车辆特征及行车轨迹、案发时通话人驾车冲卡的客观事实相吻合。

  为确认“186开头手机号码”通话录音的证明力,最高检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采集许燕的语音样本进行声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持“186开头手机号码”通话的人正是许燕。

  对于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驾驶人不是许燕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最高检办案组委托司法部直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鉴定意见的检材进行重新鉴定,均得出与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一致的意见,即无法认定检材图像是否为许燕,浙江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依据。同时,最高检办案组也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所有的相关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科学合理。

  2022年3月,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同年9月,最高法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注重技术在办案中应用

  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继平带队出庭履职。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李佳出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2023年8月,自治区高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许燕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意见成立,撤销原生效判决,以许燕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法开展死刑复核期间,许燕承认是他驾车运输毒品冲卡闯关,并供出同案犯。最高法将案件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再审。“再次开庭审理时,一向冷静的许燕一度声音哽咽,流下眼泪,表示认罪悔罪,甘心接受任何处罚。”毛毅强说,今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改判许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许燕最终被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受到法律的严惩,既是上下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接续抗诉的结果,也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沟通协调、补强办案证据的成效。”元明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侦查专业技术的发展,检察机关要特别注重业务与专业技术的融合,依托专业技术支持,破解重罪案件办理困境。此外,该案的成功办理,也有利于与最高法、公安部就强化实践中技侦证据使用的操作程序达成共识,形成类案指导。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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