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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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那么,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名的担保合同,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院在《杭州新天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方连新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应承担责任。
最高院认为,
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签订之时,周益民系新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益民、朱新浪系新天地公司的全部股东,对此新天地公司不持异议。新天地公司对该合同上公司公章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此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周益民及朱新浪的签名,已足可以代表新天地公司的法人意志,公司印章的真实与否不能对抗合同相对人。因周益民以真实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加盖公司印章,合同相对人没有怀疑并核查印章真实性的理由。另,新天地公司称朱新浪的签名系受周益民蒙骗的说法,欠缺事实依据。故二审法院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判决新天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新天地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名的担保合同,通常情况下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存在可撤销事由以及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因素 。在商业活动中,应当充分了解公司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内容,谨慎签订担保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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