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日,甘肃省庆阳市女大学生小贺在当地一处庙会做兼职,外出上厕所时因手机掉落旱厕,捡手机时不慎坠入化粪池中溺亡。时隔多日,辖区警方和属地政府仍未告知家属化粪池的管理归属,索赔陷入僵局。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是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我来从法律视角解析一下该案件。责任主体我们根据现有信息推测,主要有化粪池管理方、庙会组织方、属地管理部门这三个。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作为地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其管理方(如施工单位、临时设施遗留单位等)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未在化粪池旁设置警示牌,未对井口进行有效防护,存在重大过错,需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所以首先化粪池管理方是责任主体之一。
尽管小贺溺亡发生在庙会会场外,但如果旱厕是庙会的配套设施,或者庙会组织方对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存在管理义务,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主办方及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庙会组织方因未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未对兼职人员提醒远离危险区域,也需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不过,由于事发地在庙会外,庙会组织方责任相对化粪池管理方应较轻。
若化粪池位于公共区域,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可能因疏于日常监管而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监管职责,例如对辖区内设施有定期排查记录,且对该化粪池的存在并不知情等,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那么家属该如何维权呢?
家属要尽可能收集与事件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若有),能显示化粪池井口状况、周边环境、无警示标志和防护围挡等情况;寻找目击者,获取他们的证人证言;保留与相关部门、庙会组织方、游乐设施负责人等沟通的记录,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文件等;收集小贺的死亡证明、兼职合同或相关工作证明等。
家属可以尝试与可能的责任方,如化粪池管理方(若能确定)、庙会组织方、属地管理部门等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政府部门等介入进行调解,争取达成赔偿协议。
现在最新消息是各方共同拿出5万元,家属去领钱时,派出所又让签一份承诺书,说给钱的人以后要是起诉,我们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退还这笔钱。其实李律师想说签这份承诺书的意义何在?就是不签有法院判决的话家属能不退吗?这样的承诺只会激化家属与各方矛盾,使得可以达成赔偿协议的事复杂化。不利于纷争解决。
若协商调解不成,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化粪池管理方、庙会组织方、可能的属地管理部门等作为被告,主张他们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程序,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判决。我是李肖峰律师,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对于此事你怎么看,我们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