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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
“五一”国际劳动节在即
华容法院选取三件典型案例
聚焦职工保险、农民工工资、雇工受伤
为用人单位划出法律红线
为劳动者点亮维权明灯
目录
01
和公司约定自行补缴养老保险后,能主张返还吗?
02
工地干活没签合同,能要回工资吗?
03
工人在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受伤,谁担责?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宗某入职某燃气公司从事加气充装工作,直至2023年。在此期间,某燃气公司未为宗某缴纳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政策允许补缴养老保险,宗某请求公司协助补缴自己2008年4月至2016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承诺参保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同时还声明:补缴时间内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主张权益。随后,某燃气公司协助宗某,由宗某自行补缴了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及对应滞纳金。
2023年,某燃气公司以宗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其与宗某间的劳动合同。宗某诉至本院,要求某燃气公司返还宗某代缴的2011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养老保险金、滞纳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法院审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不能通过约定进行变更、放弃或排除。
该案中,虽然原告书写承诺书承诺养老保险参保的所有费用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被告理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其在职期间养老保险费。华容法院向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了解后,经与原告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被告同意补偿原告26000元养老保险金代缴费。
【典型意义】
随着当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用工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劳资双方队伍壮大的同时,部分企业为减少支出,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个别劳动者为到手更高的工资,使双方均把视线聚焦到了社会保险这一短时间内看不到收益及成效的“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上。类似本案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认可自行缴纳的不在少数,实践中甚至还存在一些劳动者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与公司约定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放的情况。社会保险费涉及的不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利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其不能通过约定变更、放弃或排除。涉及变更、放弃或排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协议均属无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仍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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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了湘阴县碧桂园二期部分劳务工程,闵某从某建筑劳务公司处又承包了部分水电安装工程。2022年3月,闵某邀请陈某等三人到该工程从事水电安装。陈某等三人于2022年3月进场施工,2022年8月完工,其间三人的工资由闵某造表后再由某建筑劳务公司发放。
2022年8月16日,闵某与陈某等三人结算,出具一份结算单,闵某在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结算后,闵某一再推迟还款,陈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工资款49400元,并要求闵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证明某建筑劳务公司与陈某等三人之间签订有书面合同,但从庭审查明情况来看,陈某等三人在该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中从事水电安装的工作,该建筑劳务公司向其三人发放工资,双方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根据陈某等三人提交的考勤表、结算单等证据可知,该建筑劳务公司尚有49400元工资款未支付,故判决该建筑劳务公司限期内支付陈某等三人工资款4940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
【典型意义】
当前在建设工程领域,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劳动、劳务、承揽等多种法律关系,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农民工讨薪却处处遭拒。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针对建筑领域内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资的支付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等主体均可能承担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农民工在面对工资拖欠问题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性合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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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郑某邀请谢某共同为欧某装修房屋。2023年7月,谢某使用郑某提供的钉枪时,钉枪走火,导致谢某右手掌粉碎性骨折及锐器贯穿伤。谢某与郑某、欧某就相关费用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欧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66563.38元。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谢某受雇于郑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对于谢某的损失,郑某应当进行赔偿。且钉枪亦由郑某提供,郑某陈述该钉枪已至少使用5年,没有注意钉枪能否继续安全使用,郑某应当负主要责任。
谢某为欧某装修房屋,欧某应当尽到安全审慎义务,欧某未能举证证明为谢某提供了安全工作的条件,因此欧某对谢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谢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正确操作,其自身的疏忽也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原告的主张及结合本案实际,华容法院认定谢某的损失为31170.83元,被告郑某承担55%赔偿责任17144元,被告欧某承担15%赔偿责任4676元,谢某自身承担30%赔偿责任9351元。
【典型意义】
现下,农村建房多依赖熟人包工头或临时帮工,体现“人情社会”的信任关系,却鲜少签订合同,而且在农村建房装修作业中存在着设备不健全、管理疏松、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的现象,往往在事故后,屋主、包工等互相推卸责任,提供劳务者的损失无法得到有力保障。因此,提供劳务者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牢记“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做工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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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杜小爽
一审 | 杨 娟
二审 | 李建喜
三审 |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