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文件提出:
1、工商业光伏自用电量比例应≥50%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
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
2、非自然人户用允许合并备案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
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
对于“光储充”等一体化项目,可试行合并光伏、储能、充电站合并备案。其余情况暂不支持合并备案。
3、大型工商业可调整为集中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方式一事一议,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交通能源融合协同等建设模式。
4、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等各项前期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取得电网企业并网答复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电网不予并网。
5、430前备案但未完工可延续到531
对于2025年4月30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公示
根据国家要求,为更好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稳妥有序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根据前期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5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sxnyjxnyc@126.com。
联系人:王鹏
联系电话:0351-4117224
附件:山西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能源局
2025年4月29日
来源:山西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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