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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G237寿县堰口至闫店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堰口至安丰段)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寿政秘〔2024〕21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安丰镇甲贝村、石集街道、梧桐村,保义镇保义村、金祠村、晒网滩村、桃园村、张祠村、朱楼村,堰口镇大光社区、青莲村、十字路街道、双楼村、堰口村集体所有土地36.4360公顷(546.5400亩)。寿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安丰镇甲贝村后楼组、楼东组、前楼组,石集街道江郢组、老街组、门北组、蔬菜组、松棵组、西岗组、西圩组、西郢组,梧桐村集体、安井组、鲁郢组、门西组、南郢组、西庄组;保义镇保义村集体、庙台组,金祠村集体、金祠组、酒坊组、庙东组、上店组、胜利组,晒网滩村集体,桃园村集体、北郢组、城北组、城南组、建中组、老井组、门南组、桃元组、下店组,张祠村洪岗组、间庙组、廖庄组、小洪岗组,朱楼村集体、城东组、城西组、东朱楼组、路沿组、塘南组、汪庄组、西朱楼组、小城组、朱尧郢组、庄户组;堰口镇大光社区东李组、路沿组、新店组,青莲村集体、顾中组、立新组、利民组、楼套组、寺西组、西岗组、小套组、尹店组,十字路街道集体、毕北组、毕南组、大墙组、庙西组、十字路组、小郢组,双楼村集体、桥东组、石塘组、小墙组,堰口村东李组、路沿组、新店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G237寿县堰口至闫店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堰口至安丰段)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6.4360公顷(546.5400亩),其中:农用地16.4742公顷(247.1130亩),含耕地6.0965公顷(91.44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9.9618公顷(299.427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经安徽城致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察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得到评估对象在估价设定用途、权利性质、使用年限、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下于估价期日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征收安丰镇甲贝村、石集街道、梧桐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240元/亩、安置补助费30360元/亩);评估征收保义镇保义村、金祠村、晒网滩村、桃园村、张祠村、朱楼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88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9520元/亩、安置补助费29280元/亩);评估征收堰口镇大光社区、青莲村、十字路街道、双楼村、堰口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50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0240元/亩、安置补助费30360元/亩),不低于同区片农用地综合地价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号)执行及寿县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被征收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及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安丰镇甲贝村后楼组、楼东组、前楼组,石集街道江郢组、老街组、门北组、蔬菜组、松棵组、西岗组、西圩组、西郢组,梧桐村集体、安井组、鲁郢组、门西组、南郢组、西庄组;保义镇保义村集体、庙台组,金祠村集体、金祠组、酒坊组、庙东组、上店组、胜利组,晒网滩村集体,桃园村集体、北郢组、城北组、城南组、建中组、老井组、门南组、桃元组、下店组,张祠村洪岗组、间庙组、廖庄组、小洪岗组,朱楼村集体、城东组、城西组、东朱楼组、路沿组、塘南组、汪庄组、西朱楼组、小城组、朱尧郢组、庄户组;堰口镇大光社区东李组、路沿组、新店组,青莲村集体、顾中组、立新组、利民组、楼套组、寺西组、西岗组、小套组、尹店组,十字路街道集体、毕北组、毕南组、大墙组、庙西组、十字路组、小郢组,双楼村集体、桥东组、石塘组、小墙组,堰口村东李组、路沿组、新店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安丰镇人民政府、保义镇人民政府及堰口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当地人民政府(联系单位:安丰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传虎,电话:18955466936;保义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郑思远,电话:18555963994;堰口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祝应炬,电话:1830564500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安丰镇及茶庵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磊;电话:0554-4022020)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安丰镇人民政府、保义镇人民政府及堰口镇人民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项目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5年4月30日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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