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国家在保护农民老百姓土地权益、保护土地,尤其是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方面可以说是下了很大的功夫,不仅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且也以各种政策性文件来禁止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形,要求地方相关部门要确保农民老百姓土地权益不受损。

  只不过,虽然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是实践过程中,因土地引起的纠纷仍然很多,比如农民老百姓的承包地被村委会流转了,相关部门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因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强制占用了土地,或者说是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合理,随意划分永久基本农田,村委会擅自调整承包地等等。



  事实上,不管是流转土地、调整承包地,还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老百姓的土地,都直接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就土地流转而言,在《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就明确规定,村委会其实本就没有权利直接流转土地,也没有权利调整承包地,虽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不归村民个人所有,但是在流转之前,村委会也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流转土地,那么其才可以将土地流转,而且对于土地的调整,只能因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承包地受损的情况下进行,且还要经过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而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承包地的,那么相关部门则需要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落实土地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的情况下,还需要向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征地,在获得有关部门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后,征收方才可以进一步推进征收工作。

  法律法规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的全方面的保障农民老百姓的土地权益。那么在生活中,如果老百姓遇到了土地纠纷,遇到了违法占用地、村委会违法流转土地、调整土地等情况时,应当要怎么办呢?

  1、协商解决

  村委会擅自流转土地、调整土地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此时村民可以与村委会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如村委会坚持要流转土地、将土地打乱重新分配、调整等,那么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他们改正,若乡镇人民政府默认村委会的行为,村民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反映。

  而对于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那么则可以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或经过村委会之后,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那么则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查处

  对于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也就是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相关部门未批先建,拆分审批、少批多占等行为时,被征收人则可以向自然资源部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查处,要求有关部门对征收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核实。

  这里需要让大家注意的是,申请查处时,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申请,这样会让有关部门更加重视,若自己不会写字,也可以口头提出,或者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申请查处。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土地纠纷其实都非常的复杂,所以在经过查处和协商之后,如果问题一直没有解决,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查处结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我们大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有法定期限的,一般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当事人知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申请,而行政诉讼则是自当事人知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一旦错过这个期限,那么老百姓的权益想要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就会变得非常的困难,所以,大家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救济期限,避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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