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A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鲁某系被执行人鲁某某之女。2020年6月16日,A市人民法院向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鲁某某拆迁补偿款376万元。但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在2020年8月10日、8月12日、8月25日分别将拆迁款分三笔:53万元、418万元、476万元支付到鲁某账户上,致使被执行人鲁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向法院提出追加案外人鲁某、及协助执行单位A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三方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结果

A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申请追加案外人的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是否有权申请追加案外人鲁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认为,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将法院要求其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鲁某某的房屋拆迁款376万元支付到案外人鲁某的账户,鲁某将该款占有并使用,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依照以上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鲁某某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因此,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对案外人鲁某占用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合法进行确认,经过诉讼确认后的判决结果再予以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是否有权申请追加案外人A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为本案被执行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定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法定原则,即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为依据。

但其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A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为协助义务人,现没有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协助义务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执行程序只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以上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因此,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案外人鲁某和协助义务人A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A市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另行提起诉讼。

律师寄语

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本文提到的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申请执行人若认为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价值严重贬损,可通过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的方式解决。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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