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

参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表示,《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宪法任务、履行国家责任的重要方式,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现代化的标志性立法。当前,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已经具备良好基础,条件成熟、正当其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进行全面部署,并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点任务。

吕忠梅介绍称,生态环境法典本质上是在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现行的30多部法律、100多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法治实践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等方式,形成价值统一、结构合理、逻辑顺畅、务实管用的统一法律文本。

生态环境法典统筹考虑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要素,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制约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突出问题。草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集成优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统领协调生态保护法律制度规范,对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等。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目前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分情况处理。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等全部纳入法典中,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行编订纂修。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使法典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摄影/章轲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监事长王灿发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民法典》颁布以后,第二部法典应当定位在哪一个法律部门,也曾经有过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应当是行政法典,《民法典》作为私法的代表,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代表公法的《行政法典》。也有的主张制定劳动法典、教育法典等。最后决策还是要制定《生态环境法典》。

“法典化有利于立法的体系化整合。”王灿发说,现有的生态环境立法较为分散,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规定不一致、衔接不畅、甚至矛盾与冲突的问题。综合性生态环境法典能够将这些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整合,形成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提高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和统一性。此外,法典化可以填补某些立法空白,提升生态环境立法的位阶和权威性,方便生态环境法律的执行与遵守。法典化还有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增强国家法治影响力。

《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会带来哪些变化?王灿发表示,《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后,将会对我国的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许多积极影响和变化:

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生态环境法律的数量将明显减少。一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将会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修订、修正或者废除,同时一些新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会根据法典授权制定和发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会有所增加,原因在于法典的综合性和统一性不可能照顾到所有不同地方的特点,需要各地根据法典的规定制定实施法规和规章。

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由于有了统一的执法依据,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权威性,可以减少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冲突导致的执法争议,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执法人员可依据法典中的具体条款,更清晰地界定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同时,各部门的执法职责也更加明确,能够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执法合力,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推诿扯皮现象。

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从整体上对生态环境进行系统保护,改变过去对不同环境要素分散保护的模式,强调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实现对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的综合保护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的协同治理。同时可以推动企业及其产业绿色转型,引导和激励企业、社会公众践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转型,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排放,最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美丽中国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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