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永平交警开展学生违规骑行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近日查获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永达路
违法人:纪某某
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永达路
违法人:何某某
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三: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博丰路
违法人:李某某
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四: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新民街
违法人:李某某
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五: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新民街
违法人:段某某
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六: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新民街
违法人:段某某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七: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新民街
违法人:杨某某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八: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文昌路
违法人:肖某某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九:
违法时间:2025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新民街
违法人:赵某某
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民警对以上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学生及其家长处以警告处罚,并逐一引导进行警示教育,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普法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警提醒:因未满16周岁,不规范骑行、乘坐电动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学生交通安全不容忽视,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监护好孩子,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也倡议学校、社会各界,共同携手守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供稿丨永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