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探望的权利?

  张丁丁律师解答: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现行法律仅将其主体限定在父母子女关系项下,故对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在现行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血亲,对孙子女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特定情形下,还要承担抚养义务,故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子女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孙子女的探望可以视为对亲权的补充。



  张丁丁律师补充: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属于法定的民事权利,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权利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行使隔代探望权应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监护人意见,监护人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祖辈应当相互体谅,共同协商具体的探望方式、频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权的行使扰乱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张丁丁律师

执业于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一直遵从尽最大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多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纠纷案件并获得胜诉判决,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期待我们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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