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撤三申请”之“补正”铺天盖地,商标代理人疲于应对、心力交瘁。本人欲追其本源,究其根本,探寻“撤三补正”爆发之因。

作者 | 周宇明

世界充斥着矛盾,若不可调和,将演变成悲剧,之于个人,争吵打架不可避免,之于国家,冲突战争随之而来。

最近,“撤三申请”之“补正”铺天盖地,商标代理人疲于应对、心力交瘁。本人欲追其本源,究其根本,探寻“撤三补正”爆发之因。

我国商标制度采用注册主义,商标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为了解决商标注而不用的问题,我国商标法设置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但撤三制度存在“做空机制”,即可通过“程序空转”让《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撤三制度”变成“一纸空文”,具体“程序空转”操作详见下图表【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操作过的都知道,没有操作过的不必深究,因为现在已无法验证)】:


可以说,在2023年6月份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出现之前,“撤三制度的程序空转”几乎“屡试不爽”,可谓“战无不胜攻无不克”,使“撤三制度”沦为“一个笑话”,这个状态持续了很久很久。

时间来到了2023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下称“中止规范”)解读,并进行了线上直播答疑,我们可以大致看一下商评委制定思路及考虑因素:



可以说,《中止规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撤三制度的程序空转”问题,但这世界永恒不变的真理是“消灭一个恶魔,会出现另一个恶魔”,《中止规范》让“撤三申请”在商标世界“如入无人之境,取障碍商标头颅,如探囊取物”,只要遇到障碍商标,即可通过“注册申请+撤三申请+驳回复审(中止审查)”来将其“击杀”【能够被击杀的当然多数是闲置商标,但试看商标世界,闲置商标如芸芸众生,多如牛毛;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亦有可能被错杀】以获得商标权,“撤三制度的程序空转”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撤三申请”则“势如破竹,不可阻挡”地“井喷式爆发”。

“撤三”制度意在清除闲置商标,防止闲置商标成为在后商标的注册阻碍,规制权利滥用行为,从而实现促进商标使用,激发市场活力的正面导向,但若“撤三申请”过量,且中止审查之规则又将积压数量非常庞大的中止案件,如此庞大的审查、管理资源,商标局将如何释放,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大人,时代变了!”

我们暂且来看看《规范》之后商标局对待撤三申请程序启动的审查,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

2024年2月,证据要求稍有增强。


2025年2月,这种形式、这种内容的补正,显然已大大超出《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之范畴。


2025年4月,新增了承诺书以及更强的证据要求,其中提到了未隐瞒真实撤销申请人,且需提交关联新申请、驳回复审等商标信息,从侧面能够看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变成“利害关系人”之嫌。



综合以上补正内容来看,国家局的意图非常明显,撤三申请不是你想提就能提了,已然彻底改变了“几张截图即可申请” 的旧模式。

但是,为何是现在,为何是2025年2月,对于撤三制度,从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至今已12年之久【2013年以前就不说了,年代过于久远,本人亦未入行】,在没有修订《商标法》的情况下,商标局对“撤三”程序启动的审查作出如此大的调整,是什么原因呢?

原因千千万,究其根本,本人以为是《中止规范》打开了“撤三制度”的“潘多拉魔盒”,促使“撤三申请量”在短时间内骤升,大量占用商标审查、管理资源,商标局从2024年2月【《中止规范》实施后的8个月左右,这个时间点很有意思】就开始寻求破局之路,发展到今天的“大调整”,要对“撤三申请”降降温,其效果如何,是否能够达到商标局的预期,本人持怀疑态度。

诚然,“撤三”程序启动所要提供的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撤三申请”程序启动的门槛,但收集证据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商标代理人手中【商标代理人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吃得少,做得多(当代牛马)】,以目前商标局的“调整力度”,很难降低大家对“撤三申请”的热情,“撤三申请量”将会持续增加。

因为,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商标资源逻辑上是无限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闲置商标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或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我国是商标大国,存在着大量闲置商标,且商标恶意抢注囤积行为比比皆是,按理来说,国家局应当鼓励“撤三申请”,激活闲置商标,避免资源浪费,促使商标的真实注册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使商标机制良好运行,而非提高“撤三申请”的程序启动门槛,若说要以此来杜绝恶意撤三申请行为【恶意撤三占撤三总量可以说微乎其微】,则使用如此大的调整力度显然有点“大炮打蚊子”的感觉。

造成如此局面的,是“撤三制度”程序设计地不够完善,《中止规范》实施之前,撤三申请被“程序空转”,变成了“一纸空文”,《中止规范》之后,“撤三申请量”如蔓草般“野蛮生长、不可遏制”。

这不可调和的矛盾,该如何调和?国家局的“调整”是否只是“开始”?时代的变革必将带来阵痛,而在时代旋涡中的我们将何去何从?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这篇文章以"撤三申请"制度变革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当前商标实务中的制度困境与矛盾,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批判性。以下从三个维度进行专业点评:

1

问题剖析的深刻性

作者敏锐捕捉到2023年《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实施后引发的连锁反应,指出该规范在解决"程序空转"问题的同时,却导致撤三申请量"井喷式爆发"的新矛盾。通过对比2024-2025年撤三申请审查标准的三阶段演变(从证据要求增强到承诺书制度引入),揭示出国知局试图通过提高程序门槛来调控申请量的政策意图。这种对制度变迁轨迹的梳理,展现了作者对行政规制动态的深刻洞察。

2

论证逻辑的辩证性

文章采用"矛盾分析法",先指出现行制度下"闲置商标清理"与"审查资源挤占"的根本矛盾,继而批判性地指出:当前提高申请门槛的做法既难以抑制申请热情(因代理人承担主要证据收集工作),又可能背离"激活商标资源"的立法初衷。这种"政策目标-实施效果"的二元对立分析,体现了作者对商标法价值平衡的深度思考。特别是将《中止规范》比喻为"潘多拉魔盒",生动揭示了制度设计的蝴蝶效应。

3

实务启示的局限性

尽管文章对制度困境的揭示入木三分,但对解决方案的探讨稍显不足。参考其他文献可知,类似问题可通过建立"商标使用承诺制度"(如美国)或设置"防御商标特别保护规则"(如日本)等配套机制来缓解。若能结合比较法视角提出建设性意见,将更富参考价值。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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