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男子李某骑车在地铁口附近与老人王先生发生碰撞后,与王先生和妻子郝女士发生冲突,一把将郝女士推倒在地,导致其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案件于4月24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事发时男子处于疾病间歇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该男子则表示,自己患有癫痫、抑郁等疾病,长期服药,认可自己推倒老人的错误,但当时疾病发作意识不清,希望从轻处罚。另外,男子家属已赔偿老人12万元,获得谅解。

一名三甲医院医生告诉红星新闻,癫痫属于神经系统疾病,但部分癫痫患者会出现癫痫性精神障碍,包括思维障碍、记忆障碍、情感障碍等,会有焦虑、妄想、抑郁、狂躁等表现,在患病多年的癫痫患者中占比稍高。


▲李某家属和律师在法庭外合影

受访律师认为,对于这类具备一定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刑事犯罪中往往很难被认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会有所考量。

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王芳凯表示,按照现在的法学教科书中观点认为,这类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也应该纳入刑事责任认定的考量标准,但需要法官根据个案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判断。

男子骑车撞人引纠纷

推倒70岁老人致其轻伤,涉嫌故意伤害

2024年7月11日,38岁的李某骑车经过北京宋家庄地铁站附近时,撞倒了老人王先生。李某将车停在地铁口后返回查看,与老人的妻子郝女士发生争执。争执中,李某推倒了70岁的郝女士,致其骨盆部位出现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随后,王先生起身与李某发生冲突,两人同时倒地,但很快起身各自报警,两人均有轻微伤。

同年10月,李某被派出所传唤到案,之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李某家属向伤者赔偿12万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今年4月24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关于冲突的细节,各方表述存在差异。检方在庭审中指控,李某用手击打郝女士头面部,并将其推倒在路边绿化带上,致郝女士骨盆右耻骨上、下支骨折等。李某则表示,自己长期患有癫痫,当时由于情绪激动发病,不记得事发场景,但他看到的多条监控视频显示,是郝女士先骂他引发的冲突,并且自己没有打郝女士面部,只是推了对方。他当时认为对方是在碰瓷,很害怕。

郝女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李某撞人后面对自己的质问先是回复“关你什么事”,然后给了她一巴掌,并一拳打在其面部将她打倒。随后,老伴与李某发生冲突。

庭审中展示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骑车逆行撞倒了走在非机动车道上的王先生,将车停在约十米外的地铁口后返回查看,并与郝女士发生争执。视频中能清楚看到李某伸手将郝女士推倒,但无法看清其是否击打了对方面部。

在庭审中,李某多次强调,自己是一名癫痫病人,情绪控制能力弱、记忆力减退,对于很多事情并不记得。但检方认为,他在事发时并未发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双方的辩论几乎都围绕这个问题展开。

被告人的AB面:

工程师和癫痫性精神障碍患者

庭审中,检方陈述了李某的两次前科:曾在2013年用刀捅伤人胸口被判半年缓刑一年,又在2017年持菜刀砍伤人被行政拘留十天。

李某在庭上辩解,2013年是与房产中介发生纠纷,自己被对方掐住脖子,情急之下刺伤对方。2017年则是自己被室友锁在房中非法拘禁。2013年的那份判决书显示,李某因修理房门问题与房产中介人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后用一把尖刀捅伤对方胸部,致轻伤。

李某母亲则全程目击了2017年的那次争执,她告诉红星新闻,当时李某在厨房做饭,室友把厨房门锁上。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室友的手被菜刀划伤。

李某母亲称,这些冲突和儿子的癫痫都有分不开的关系。儿子从6岁开始患有癫痫,已经治疗二十多年,这些年来还诊断出癫痫性精神障碍、抑郁症、精神分裂。此前,犯病时会一段时间没有记忆。但儿子从小成绩很好,大学毕业后成为一名工程师。

李某母亲给红星新闻提供了多份病历,北京大学第六医院2017年的诊断显示,其抑郁状态伴幻觉妄想,癫痫性精神障碍。在其中一份病历的自述中,李某表示,从2010年开始,会因为同事买车买房但自己家境贫穷而难过,然后会发病,失去意识一段时间,醒来也不记得发生什么,之后发病越发频繁。李某还提到,总觉得有人监视自己,担心周围有人要害自己,会不记得怎么过的天桥、不记得电脑密码,有过自杀倾向。


▲李某的病历

一名三甲医院神经内科医生告诉红星新闻,癫痫属于一种神经性疾病,而非精神疾病,但少部分癫痫患者会存在癫痫性精神障碍,属于精神疾病范畴,表现为抑郁、暴躁、妄想,也会有认知障碍、思维障碍。存在精神障碍的癫痫患者占比不高,但在患病多年人群中比例会更高,这些病人需要长期服用精神药物进行控制。这名医生提到,癫痫病人发作时确实会出现失去意识的症状,恢复后会不记得当时发生了什么,不过一般不会有主动攻击性。

庭审中,李某称,自己在看守所曾多次癫痫发作,甚至去年被传唤时就曾当场发作,后被送医。

但在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中认为,李某在事发时处于癫痫间歇期,未检出幻觉、妄想精神病性症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虽然李某是主动投案,但由于他在被传唤调查时不记得事发时的场景,而是在观看监控后回忆及认可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如实供述,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

检方在庭审中表示,综合轻伤一级、前科、伤者为老人且事发地为公共场合、取得谅解等情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年。

李某的辩护律师、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表示,能看出李某存在认罪悔罪、积极坦白的表现,同时考虑到李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偶发冲突、主动投案、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情形,希望能适当量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精神疾病患者犯罪

应该如何量刑?

这类存在精神障碍但又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后,在量刑时会如何考量呢?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多名律师和法学专家。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称,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嫌疑人在犯罪时的精神状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连大有认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正常的时候犯罪,并不具备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但是在量刑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虎才则认为,这类症状轻微的精神病人,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很难被认定。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一般要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对于一些症状并不严重比如抑郁症等精神疾病,虽然情绪控制能力比健康的人偏弱,但往往还是会被认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会将其作为减刑标准。“这也是为了避免有些人利用这一点逃避惩罚。”

南开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王芳凯告诉红星新闻,精神障碍按照病理学一般分为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跟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精神病性的就是传统认知中的精神病,抑郁症、精神分裂、双向情感障碍等则属于非精神病性的,按照传统认定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不会对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产生影响,但按照现在的法学教科书中观点认为,应该把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纳入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中来。这需要借助很多医学知识、标准进行鉴定,医学标准通过后,法官再去实质性判断行为人在行为的当下是否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关能力减弱到什么程度。“总之,就是法官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去做一个判断。”

红星新闻记者 刘亚洲 付垚

编辑 张莉 责编 魏孔明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